康隆达: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执行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职;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执行组”和“风控组”。
第八条 “执行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
(二)负责跟踪所需材料、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
(三)负责与期货公司沟通有关信息的整理和汇总分析;
(四)编制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审核,同时严格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
(五)编制并分析套期保值效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
(六)通知并接受风控组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七)根据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安排调度资金;
(八)准确登记核算套期保值业务损益及会计处理。
第九条 “风控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领导小组和执行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复核交易损益情况;
(二)对套保资金安全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中职责权限及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
(四)监督公司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情况;
(五)监控核查期货头寸风险状况,确认账户权益数额,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对风险度高的持仓情况进行风险警示;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节假日、邻近交割月或极端行情时期,选取平仓、减仓、增保、锁仓、多级止损及实物交割等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申请,降低风险事件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影响;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期货执行小组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七条 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人员应及时报送成交明细、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部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及期权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一)公司内部期货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六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个交易日后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
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个交易日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账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对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