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2月1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间芳、陈卫丽、刘国海: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间芳于2019年5月26日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且在合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上述《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就备忘录中相关安排与内容予以披露。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公司重大风险
张间芳于2021年5月6日正式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约定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2021年8月2日才予以公开披露。
三、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1,371.7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
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其业务实质为受托加工,于2022年4月30日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6,003.4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5.59%。上述两项合计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6.87%,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间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陈卫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国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康隆达、张间芳、陈卫丽、刘国海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和积极整改。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加强内部管理工作,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