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51号
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国海,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间芳于2019年5月26日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且在合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上述《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就备忘录中相关安排与内容予以披露。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公司重大风
险
张间芳于2021年5月6日正式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约定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2021年8月2日才予以公开披露。
三、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1,371.7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其业务实质为受托加工,于2022年4月30日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6,003.4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5.59%。上述两项合计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6.87%,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且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国海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应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国海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