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17号
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康隆达,A股证券代码:603665;
张家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春英,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唐 倩,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3,500万元到-9,20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9,500万元到-5,200万元。公告显示,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系公司锂盐产品市场价格同比下降幅度较大、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产生较大亏
损以及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所致,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1,000万元到-16,000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17,500万元到-12,500万元。公告显示,业绩预告更正主要原因系公司对子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调整,以及对坏账准备计提进行调整所致。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实际实现归母净利润-22,027.59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8,680.32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资产减值等情况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预测区间低值差异幅度为
63.17%,实际扣非后净利润与预告预测区间低值差异幅度为96.63%,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
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家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春英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倩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的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家地、时任财务总监王春英、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倩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