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按通知时间于2023年4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4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聘用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1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介机构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及其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尚需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