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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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这2名激励对象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公司决定以4.57元/股的价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周宇、严毛新、屈哲锋
2023 年 4 月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