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30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种类:远期结售汇业务(美元、欧元等外币兑人民币)。
●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新春”)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1、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由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孙公司,下同)整体业务中境外销售占比较大,而境外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欧元等外币,汇率波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减少未来美元、欧元等外币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经审慎考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营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套期保值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来将根据对美元、欧元等外币兑人民币汇率走势的预测适时适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2、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期限及授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期限为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远期结
售汇业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具体实施远期结售汇业务,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3、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展方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且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欧元等外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风险等级较低。
4、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业务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措施
1、业务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销售部分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风险。
2、风控措施措施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2)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对内部审核流程、决策程序、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尽量将延期交割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限度的降低汇兑损失。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为依托,且不开展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能够有效应对汇率波动给公司带来的汇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已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范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外汇风险管控能力,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指南,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我们审阅并查询了会议文件等相关材料,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公司具有完善的内控流程,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