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71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五洲新春”)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和 2022 年 11 月 30 日分别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其中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其中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公司自 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变更之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
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相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