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五洲新春(603667)公司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1、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新春”)于2022年8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

2022-112)。

2、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9,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3-015)。

3、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五洲新春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3-084)。

综上,上述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将减少251,000元,由368,832,128元减少至368,581,128元。公司总股本合计将减少251,000股,由368,832,128股减少至368,581,128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上述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资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邮件方式申报,具体申报信息如下:

1、申报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大道199号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日期: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2月11日(9:0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徐凯凯

4、联系电话:0575-86339263

5、传真:0575-86026169

6、电子邮箱:xcczqb@xcc-zxz.com

7、邮编:312500

8、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中心发出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

(3)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并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