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张迅雷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06号
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张迅雷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迅雷,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明,2023年12月15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误操作超比例减持公司股票的致歉公告》称,2023年12月14日,张迅雷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47,600股,其2023年度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75,000股,超过其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同时超过其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超比例减持20,000股,成交金额461,040元,超额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5%。
张迅雷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超比例减持股份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张迅雷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