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1-06  天马科技(603668)公司公告

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陈庆堂陈加成郑 坤林家兴
曾丽莉陈庆昌关瑞章孔平涛
潘 琰

全体监事签字:

何修明姚建忠吴景红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何腾飞施惠虹叶松青戴文增
邓晓慧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释义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天马科技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人、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经审议,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年7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审议,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2023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审议,本次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3年5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年11月10日,本次发行申请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并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715号)。上交所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3年11月2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9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6名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3年12月29日,海通证券将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不含税)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2023年12月29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主承销商划转的认股款及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验资。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2月2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361Z0061号),截至2023年12月29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20,533,880股,发行价格为14.6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6.8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含税

)人民币9,081,281.7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0,918,705.06元,其中:新增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贵公司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发行费用为含税金额。

股本人民币20,533,88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270,384,825.06元。

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20,533,88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433.0900万股(含本数),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433.0900万股(含本数)的70%(即17,031,630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8月1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不低于12.33元/

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初步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14.62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8.57%。

发行人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10月11日实施完毕。鉴于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14.62元/股调整为14.61元/股,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8.49%。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86.8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9,081,281.7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0,918,705.06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14.61元/股,发行股数20,533,880股,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86.8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6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获配对象发行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魏巍7,118,414104,000,028.546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4,791,23869,999,987.186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22,31349,999,992.936
序号获配对象发行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4林永红2,053,38829,999,998.68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79,60225,999,985.226
6孟凡清1,368,92519,999,994.256
合计20,533,880299,999,986.80-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3年8月14日,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向其与发行人共同确定的73名特定对象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邀请该等投资者在接到《认购邀请书》后于2023年8月17日8:30-11:30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具体发送对象包括: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2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家QFII、其他已经表达过认购意向的24名投资者以及截至2023年8月10日前20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通的11名股东。

主承销商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中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要求,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3年8月17日(T日)8:30至11:30,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接收到17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其中17家投资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12.80元/股-15.32元/股。未获配投资者的保证金均已按约定原路退回。认购对象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为有效申购报价单
1熊丽玲14.021,000
2宋文峰14.021,000
3孟凡清14.652,000
4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龙博芮价值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411,000
5林永红14.883,000
12.884,000
6薛小华14.011,000
13.531,500
序号认购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为有效申购报价单
13.031,800
7宁波乾弘久盛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乾弘量化对冲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2.801,300
8福清市汇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4.501,000
9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朗实定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031,000
10魏巍15.0210,000
14.6215,000
14.1218,000
11王建忠13.851,000
13.101,000
12.951,100
12宋碧玲13.851,000
13.101,000
12.951,100
13林雪华13.851,000
13.101,000
12.951,100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5.327,000
13.898,000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391,500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195,000
14.285,100
1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742,600无需
14.433,500
14.2811,800

3、确定的投资者股份配售情况

(1)竞价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上述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

序,确认以14.62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竞价结果,竞价结果已于2023年8月21日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竞价结果如下:

序号获配对象发行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魏巍7,113,545104,000,027.906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4,787,96169,999,989.826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19,97249,999,990.646
4林永红2,051,98329,999,991.46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78,38525,999,988.706
6孟凡清1,367,98919,999,999.186
合计20,519,835299,999,987.70-

(2)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发行人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10月11日实施完毕。鉴于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14.62元/股调整为14.61元/股,发行数量由20,519,835股调整为20,533,880股,未超过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规定的上限,未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上限2,433.0900万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0,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

12.33元/股和2,700万股的孰低值),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同时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上限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未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

(3)最终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

调整后各认购对象最终的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获配对象发行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魏巍7,118,414104,000,028.546
序号获配对象发行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4,791,23869,999,987.186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22,31349,999,992.936
4林永红2,053,38829,999,998.68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79,60225,999,985.226
6孟凡清1,368,92519,999,994.256
合计20,533,880299,999,986.80-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魏巍

名称魏巍
身份证号码33022219791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投资者类别自然人投资者

魏巍本次获配数量为7,118,41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注册资本5,3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4,791,23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资本775,669.4797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03453H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422,31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4、林永红

名称林永红
身份证号码350583196603*******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投资者类别自然人投资者

林永红本次获配数量为2,053,38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779,602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

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6、孟凡清

名称孟凡清
身份证号码370783198902*******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投资者类别自然人投资者

孟凡清本次获配数量为1,368,925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的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投资者,魏巍、林永红、孟凡清为自然人,其均以自有资金参与申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五)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主承销商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主承销商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1)的投资者后,应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魏巍普通投资者C4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4林永红普通投资者C4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6孟凡清专业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6家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保荐代表人:韩佳、邓伟

项目协办人:陈东阳

项目组成员:焦阳(已离职)、叶盛荫、仇天行、徐坚、闫春宇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负责人:朱小辉经办律师:周陈义、王梦蕾联系电话:0755-8255 0700传真:0755-8256-7211

(三)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5层负责人:肖厚发经办会计师:胡素萍、吴莉莉联系电话:010-66001391传真:010-66001392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有股份数量(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1陈庆堂A股流通股87,177,55719.99%-
2福建天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53,288,82612.22%-
3魏巍A股流通股10,057,1752.31%-
4郑坤A股流通股8,747,0312.01%-
5何修明A股流通股6,974,3461.60%-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6,474,2821.48%-
7林家兴A股流通股5,568,1001.28%-
8厦门夏商投资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5,300,7091.22%-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股流通股5,051,6161.16%-
10郭超A股流通股4,263,5000.98%-
合计192,903,14244.25%-

注:福建天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数不含转融通股数。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有股份数量(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1陈庆堂A股流通股87,177,55719.09%-
2福建天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53,288,82611.67%-
3魏巍A股流通股、限售流通A股17,175,5893.76%7,118,414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有股份数量(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4郑坤A股流通股8,747,0311.92%-
5何修明A股流通股6,974,3461.53%-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6,474,2821.42%-
7林家兴A股流通股5,568,1001.22%-
8厦门夏商投资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5,300,7091.16%-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股流通股5,051,6161.11%-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限售流通A股5,038,0011.10%4,791,238
合计200,796,05743.98%11,909,652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0,533,88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庆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鳗鲡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和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上述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是现有主营业务的延伸与拓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及业务布局,顺应行业市场发展方向,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具有较高的关联度。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能够有效提高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及利润水平,巩固并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地位,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陈庆堂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其他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文件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陈东阳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 佳邓 伟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对《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周陈义王梦蕾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朱小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对《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胡素萍吴莉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肖厚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对《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注册会计师:

胡素萍吴莉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肖厚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时间

查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

(一)发行人: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电话号码:0591-85628333传真号码:0591-8562223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B栋10层电话号码:021-23180000传真号码:021-63411627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