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二条 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第三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适用于法人股东)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4、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5、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股东)。
第四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适用于法人股东)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公司备案。
第五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适用于法人股东)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和公司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在建工程(适用于法人股东)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十天内书面向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1、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适用于法人股东);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第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