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
保荐代表人 | 卞睿、尤剑 |
联系人 | 卞睿 |
联系电话 | 0512-62938558 |
其他 | 无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发行人名称 |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679 |
注册资本 | 16,317.7886万元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
法定代表人 | 梁熹 |
联系人 | 张辉 |
联系电话 | 028-85871857 |
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10月25日 |
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1月21日 |
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其他 | 无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发行保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内形成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以及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保荐机构还通过与华体科技相关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核查了华体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规范运作情况。具体如下:
事 项 | 说 明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协助上市公司制定并完善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制度从信息披露机构和人员、文件、事务管理、披露程序、信息报告、保密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采取事前和事后审阅的方式核查了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阶段发布的公告。保荐代表人认为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定期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上市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三会运作、独立性、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况,并将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与上市公司进行沟通、提出整改建议,并按时出具核查报告并报备上交所。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9,990,563.40元,存放公司及子公司德阳华智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专用账户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47,460,680.46元。 华体科技持续督导项目组已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并对有关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表了核查意见。保荐代表人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根据勤勉尽责的要求,持续关注华体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了华体科技部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培训并督导华体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就募集资金前期置换、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华体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华体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华体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华体科技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采取事前和事后审阅的方式核查了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阶段发布的公告。保荐代表人认为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安全。
九、对华体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华体科技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等后,募集资金净额199,990,563.40元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47,460,680.46元(包含利息收入)。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华体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华体科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仍需对募集资金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华体科技持续督导项目组已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并对有关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表了核查意见。保荐代表人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华体科技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