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14日,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企业微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6月2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3年7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实际向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679万份,行权价格为13.93元/份,期权简称为华体科技期权,期权代码为1000000410、1000000411、1000000412。
6、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4年6月20日实施完毕,根据已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3,195,29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375,152.74元。
故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
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具体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即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13.93-0.18=13.75元/份。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鉴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23年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监事会一致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作出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报备文件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