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创集团:舆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8-29  今创集团(603680)公司公告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舆情处置机制,提高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管理各类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与媒体质疑信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与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波及范围,并拟定相关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应涵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包括公众号、小程序等)、微博、博客、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建立并负责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积极推进处理工作,及时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必要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多渠道澄清与沟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否则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公司商誉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