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2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注销数量:合计628,500份,其中,因第一个行权期满未申请行
权而注销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535,500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1,500份;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21,000份(不含第一个行权期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名激励对象因成为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0,500份(不含第一个行权期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 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数由50人调整为48人。
? 股票期权数量: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785,000份调整为1,218,000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05,000份调整为143,500份。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的决策程序
1、2021年9月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程志勇先生就公司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1年9月4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4日至9月13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11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1月4日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1年1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为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6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为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截至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满,所有可行权激励对象均未申请行权,根据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上述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55名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可行权数量为597,000份。
2、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1,000份(不含第一个行权期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3、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成为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0,500份(不含第一个行权期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4、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0人调整为48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785,000份调整为1,218,000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05,000份调整为143,500份。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并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律师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注销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