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补充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补充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对该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第十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若任何一方出现根本性违约,造成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按股份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10.2若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包括解除资金监管),则每迟延支付一日,乙方应就所欠款项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超过30日仍未能足额支付,则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也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股份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10.3若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则每迟延交割一日,甲方应就乙方已经支付到监管帐户的股份转让款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
约金。若超过30日仍未能办理过户,则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也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股份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10.4若乙方在交割日后的任何时间发现甲方及上市公司于交割日前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导致上市公司或乙方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第10.1条修订为:
“10.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若任何一方出现根本性违约,造成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若本协议因一方根本性违约而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股份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2.《股份转让协议》第10.2条删除。
3.《股份转让协议》第10.3条删除。
4.本补充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三、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