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达: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8  大胜达(603687)公司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3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具体需要落实问题为:

1、本次募投项目包括“纸浆模塑环保餐具项目”,吉特利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特利)持有本项目实施主体10%的股权,本项目将使公司新增相关产品,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公司与吉特利针对本项目的具体合作计划,是否已有意向或在手订单,公司实施本项目在技术、人员、意向客户等方面的储备情况,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餐具生产许可资质等,以及目前取得进展;结合新产品的市场空间及竞争状况等,说明本项目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变更后投入的“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建设工程的目前建设进度,与本项目拟建设内容的区别和联系,两者成本、效益能否单独核算。

2、本次募投项目包括“贵州仁怀佰胜智能化纸质酒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目前已有产线的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实施本项目在技术、人员、意向客户等方面的储备情况,结合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同签订情况、意向或在手订单情况等,说明本项目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请发行人就前期收购四川中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飞)事项,进一步说明:(1)收购四川中飞60%股权的评估基准日后四川中飞业绩实现情况,

与评估预测值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存在商誉减值迹象,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主要参数选取依据,减值计提是否充分;(2)结合管理层派驻、经营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公司能否实际控制四川中飞,收购时设置业绩承诺和奖励的具体考虑;(3)本次“贵州仁怀佰胜智能化纸质酒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仁怀佰胜与四川中飞的关系,是否独立核算经营业绩,四川中飞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是否扣除本次募投项目产生的效益。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将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落实函》的要求,针对《落实函》提出的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上交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