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大胜达(603687)公司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3、公司对外担保程序规范、制度完善,在《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对象、范围及有关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风险。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虽然公司2022年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但考虑到2023年度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能够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本次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保障了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我们同意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在不影响正常经营、项目投资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子公司目前均经营情况良好,且运行正常。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减值测试情况及业绩补偿事项时,遵守了公平、公正原则,审批程序合规,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翰林 许文才 陈相瑜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