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股权涉及的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I
目 录
声 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5二、 评估目的 ...... 9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9
四、 价值类型 ...... 11
五、 评估基准日 ...... 11
六、 评估依据 ...... 11
七、 评估方法 ...... 14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4
九、 评估假设 ...... 22
十、 评估结论 ...... 23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5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6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28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9
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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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企业经营预测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资产评估师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资产评估师对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观察,了解使用状况、保养状况,未触及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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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部位,我们不具备专业鉴定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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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2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0,529.10万元,评估价值为11,423.41万元,增值额为894.31万元,增值率为8.49%;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17.25万元,评估价值为
117.25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净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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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0,411.85万元,评估价值为11,306.16万元,增值额为894.31万元,增值率为8.59%。
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A | B | C=B-A | D=C/A×100 | |
一、流动资产 | 2,317.06 | 2,317.06 | 0.00 | 0.00 |
二、非流动资产 | 8,212.04 | 9,106.35 | 894.31 | 10.89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8,098.34 | 8,992.46 | 894.12 | 11.04 |
投资性房地产 | 0.00 | 0.00 | 0.00 | |
固定资产 | 64.84 | 65.03 | 0.19 | 0.29 |
在建工程 | 16.85 | 16.85 | 0.00 | 0.00 |
油气资产 | 0.00 | 0.00 | 0.00 | |
无形资产 | 0.00 | 0.00 | 0.00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0.00 | 0.00 | 0.0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2.01 | 32.01 | 0.00 | 0.00 |
资产总计 | 10,529.10 | 11,423.41 | 894.31 | 8.49 |
三、流动负债 | 95.06 | 95.06 | 0.00 | 0.00 |
四、非流动负债 | 22.19 | 22.19 | 0.00 | 0.00 |
负债总计 | 117.25 | 117.25 | 0.00 | 0.00 |
净资产 | 10,411.85 | 11,306.16 | 894.31 | 8.59 |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并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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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安徽省综合能源开
发利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2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
(一)委托人一简介
企业名称: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76号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翔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608M
成立日期:1990年4月9日
营业期限:1990年4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运营,项目投资及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服务,商务信息、投资信息咨询服务,建设项目投资条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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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二简介
企业名称: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注册资本:47040.3266万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67971596成立日期:2003年2月14日营业期限:2003年2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主要经营范围:建设、经营和管理全省天然气支干线管网;参与城市天然气管网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代表安徽省向上游购买天然气资源,向城市管网和大用户销售天然气;开发天然气、煤层气及其它能源应用和相关项目,包括液化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它与上述业务相关或辅助的业务。(该公司原为内资企业,2005年8月24日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2年12月28日变更为外资股份公司)。
(三)被评估单位简介
1.公司概况
企业名称: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中安创谷科技园一期A3A4栋6层659室法定代表人:吴海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2HC574成立日期:2021年8月3日营业期限:2021年8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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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广告发布;电子过磅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税油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小食杂;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公司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3日,由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1 |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货币出资 | 200,000.00 | 100.00% |
合计 | 200,000.00 | 100.00% |
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3.公司经营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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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二年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被评估单位近两年财务状况如下表(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485.35 | 23,822.33 |
负债总计 | 0.04 | 5,982.77 |
所有者权益 | 485.31 | 17,839.56 |
被评估单位近两年财务状况如下表(母公司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485.35 | 10,529.10 |
负债总计 | 0.04 | 117.25 |
所有者权益 | 485.31 | 10,411.85 |
被评估单位近两年来的经营状况如下表(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0.00 | 31.74 |
利润总额 | -14.69 | -605.28 |
净利润 | -14.69 | -60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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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单位近两年来的经营状况如下表(母公司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0.00 | 10.93 |
利润总额 | -14.69 | -573.46 |
净利润 | -14.69 | -573.46 |
注:2021年度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5.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为委托人一全资子公司,委托人一拟转让持有的被评估单位部分股权给委托人二。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 评估目的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0,529.10万元;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17.25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10,41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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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情况如下:
企业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等。主要资产的类型及特点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被投资单位共有5家控、参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日期 | 投资金额 | 持股比例 | 账面价值 | 经营情况 |
1 | 广德皖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2022/1/18 | 22,389,000.00 | 51.00% | 22,389,000.00 | 正常 |
2 | 长丰皖能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2022/2/25 | 33,000,000.00 | 60.00% | 33,000,000.00 | 正常 |
3 | 宁国皖能国源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2022/2/20 | 5,100,000.00 | 51.00% | 5,100,000.00 | 正常 |
4 | 安徽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1/30 | 20,000,000.00 | 40.00% | 20,000,000.00 | 正常 |
5 | 淮北皖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2022/3/8 | 500,000.00 | 50.00% | 494,405.30 | 正常 |
合计 | 80,989,000.00 | 80,983,405.30 | ||||
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0.00 | |||||
长期股权投资净额 | 80,983,405.30 |
2.固定资产
(1)车辆
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共2项,为企业日常经营所使用的车辆,为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购置于2022年,截至评估基准日均正常在用。
(2)电子设备
纳入评估范围的电子设备共59项,分别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开水器、显示器等。购置于2022年,存放在公司办公场所。
上述设备目前均可正常使用,未见有异常毁损。
3.在建工程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在建工程为设备安装工程2项及待摊投资1项,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合肥首创奥特莱斯停车场充电站、合肥市蜀山区半岛公园充电站,待摊投资为宣城皖能综合能源港可研编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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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评估基准日设备安装工程正在建设安装过程中,宣城皖能综合能源港项目尚未开始建设。
4.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情况
企业未申报表外资产。
5.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结论涉及的相关资产
本评估报告引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出具的大信皖审字(2023)第00103号审计报告。
四、 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是2022年12月31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因素。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的整体情况;同时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原则,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安徽省能源集团董事会决议。
(二) 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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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32号);
9.《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
64号);
1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1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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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9.《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银保监会(财会〔2020〕12号)。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4.《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四) 权属依据
1.车辆行驶证;
2.不动产权证;
3.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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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取价依据
1.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22年);
3.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4.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5.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6.万得Wind金融数据终端;
7.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 其他参考依据
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七、 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评估对象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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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评估单位的资产及负债结构清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也可以单独评估确认,本次评估具备采用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条件。
根据本次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资本市场难以找到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相似的可比公司,在产权交易市场难以找到与被评估企业相关行业、相关规模的公开交易案例,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条件。
企业持续经营,与管理层讨论后可以预测未来的经营收益,因此,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本次采用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由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性资产价值和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构成,对于经营性资产价值的确定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计算模型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1.企业整体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是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价值之和。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整体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1)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所涉及的资产与负债。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nnn1i
ii
r)(1g)(rg)(1Fr)(1FP
?????????
?
其中:P:评估基准日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Fi: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Fn:详细预测期末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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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折现率(此处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n:详细预测期;i:详细预测期第i年;g:永续期增长率。其中,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其中,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DEDt)(1KDEEKW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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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ke:权益资本成本;k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E: 权益的市场价值;D: 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t: 所得税率。其中,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cferβMRPrK????
其中:rf:无风险利率;MRP:市场风险溢价;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2)溢余资产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溢余资产价值单独分析和评估。
(3)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单独分析和评估。
2.付息债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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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无付息债务。
资产基础法:
1.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对于银行存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银行存款的账面数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了核对,同时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银行函证进行核实,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大额或账龄较长等情形的应收账款函证进行了核实。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
(3)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评估人员向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了预付账款形成的原因、对方单位的资信情况等,并对相应的合同进行了抽查。对于按照合同约定能够收到相应货物或形成权益的预付账款,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4)其他流动资产
评估人员向被评估单位调查了解了其他流动资产的形成原因并查阅了相关依据及账薄。经核实结果无误,其他流动资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2.长期股权投资
本次对具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进行整体评估,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
对于被评估单位不具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本次评估按经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数额结合持股比例确定评估值。
评估范围内的被投资单位采用的评估方法及采用的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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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持股比例 | 采用的评估方法 | 评估结果选取的方法 |
1 | 广德皖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51.00%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2 | 长丰皖能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60.00%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3 | 宁国皖能国源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51.00%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4 | 安徽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40.00%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5 | 淮北皖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50.00% | 不进行整体评估 | / |
3.设备类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提供的设备类明细清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表相符,同时通过对有关的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审查核实对其权属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对主要设备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和核实。根据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对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成本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和运杂费。同时,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设备重置成本应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设备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设备购置价中可抵扣的增值税和运费中可抵扣的增值税
①运输车辆
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运输车辆的现行含税购价,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置车辆增值税可以抵扣政策,确定其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手续费
②电子设备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近期网上交易价确定重置全价。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现市场上无相关型号但能使用的电子设备,参照二手设备市场不含税价格确定其重置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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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通过对设备(仪器)使用情况(工程环境、保养、外观、开机率、完好率的现场考察,查阅必要的设备(仪器)运行、事故、检修、性能考核等记录进行修正后予以确定。
①对于通用机器设备
对于电脑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②对于车辆,依据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其公式为:
使用年限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4.在建工程
根据在建工程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对于开工时间距评估基准日半年内的未完工在建项目,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5.使用权资产
根据市场调查,了解使用权资产在相同地区及行业的租赁市场价格,结合使用权资产的具体特点,合理预测使用权资产剩余租赁期内的市场租金,以确定使用权资产的评估值。
6.负债
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租赁负债等,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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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首先核对了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并对明细项进行了核查,同时,抽查了款项的相关记账凭证等资料,根据凭证抽查的情况,确认其债务账面金额是否属实,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4月17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 接受委托
2023年3月12日,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并与委托人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 前期准备
接受委托后,项目组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以及时间计划,拟定了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团队。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拟定评估所需资料清单及申报表格。
(三) 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于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4月17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1.资产核实
(1)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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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评估明细表”进行完善。
(3)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勘查方法。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充分沟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等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
1.尽职调查
评估人员为了充分了解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必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
(2)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3)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信息;
(4)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5)影响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6)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前景;
(7)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四)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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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评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 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完成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 假设所有评估标的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二) 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都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三) 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等持续使用;
(四)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五) 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六) 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七)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八) 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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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十一)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十二)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名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0,529.10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17.25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411.85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301.01万元,增值额为889.15万元,增值率为8.54%。
(二)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0,529.10万元,评估价值为11,423.41万元,增值额为894.31万元,增值率为8.49%;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17.25万元,评估价值为117.25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411.85万元,评估价值为11,306.16万元,增值额为894.31万元,增值率为
8.59%。
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A | B | C=B-A | D=C/A×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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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A | B | C=B-A | D=C/A×100 | |
一、流动资产 | 2,317.06 | 2,317.06 | 0.00 | 0.00 |
二、非流动资产 | 8,212.04 | 9,106.35 | 894.31 | 10.89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8,098.34 | 8,992.46 | 894.12 | 11.04 |
投资性房地产 | 0.00 | 0.00 | 0.00 | |
固定资产 | 64.84 | 65.03 | 0.19 | 0.29 |
在建工程 | 16.85 | 16.85 | 0.00 | 0.00 |
油气资产 | 0.00 | 0.00 | 0.00 | |
无形资产 | 0.00 | 0.00 | 0.00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0.00 | 0.00 | 0.0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2.01 | 32.01 | 0.00 | 0.00 |
资产总计 | 10,529.10 | 11,423.41 | 894.31 | 8.49 |
三、流动负债 | 95.06 | 95.06 | 0.00 | 0.00 |
四、非流动负债 | 22.19 | 22.19 | 0.00 | 0.00 |
负债总计 | 117.25 | 117.25 | 0.00 | 0.00 |
净资产 | 10,411.85 | 11,306.16 | 894.31 | 8.59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301.01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306.16万元,差异额-5.15万元,差异率为-0.05%。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评估结果选取的方法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1 | 广德皖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收益法 | 22,389,000.00 | 25,371,408.11 |
2 | 长丰皖能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收益法 | 33,000,000.00 | 36,735,325.10 |
3 | 宁国皖能国源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资产基础法 | 5,100,000.00 | 5,124,000.87 |
4 | 安徽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收益法 | 20,000,000.00 | 22,199,471.61 |
5 | 淮北皖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 | 494,405.30 | 494,405.30 |
合计 | 80,983,405.30 | 89,924,610.98 | ||
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0.00 | 0.00 | ||
长期股权投资净额 | 80,983,405.30 | 89,924,61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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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益法是从未来收益实现的角度评估企业价值,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投入的角度评估企业价值。公司基准日业务尚未完全开展,公司所经营业务尚不成熟仍处于亏损状态。根据目前状况预测未来收入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评估师认为对于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可靠性更强。
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即:安徽省综合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11,306.16万元。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没有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十、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评估利用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的大信皖审字(2023)第00103号审计报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12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三)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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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四)经现场勘察,被评估单位子公司广德皖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长丰皖能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综合能源站尚未全部建成,均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项目均尚未投入运营,本次评估以上述经营许可证、经营批准证书均能正常办理,综合能源站能正常投入运营为前提。
(五)被评估单位子公司安徽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存在4,492,800.00元的递延收益。该递延收益为根据《合肥市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实施细则》补贴对象为2022年以来建成投运(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且面向社会提供换电服务的公共及专用换电设施。依据换电设施充电机功率给予每千瓦不超过800元建设补贴。该政府补助需要公司承诺换电设施在合肥运营时间不低于3年,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若违反相关规定,需要全额退回该奖补资金。因与递延收益确认相关的义务未履行完毕。工程已完工,评估值按照资产剩余寿命期所对应的价值进行确认。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一、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
3.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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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要求,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本报告经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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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3年4月17日。
资产评估师:阮晶 资产评估师:张鑫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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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附件二、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附件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附件四、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附件五、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附件六、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附件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公告;附件八、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九、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