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9 证券简称:皖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21债券代码:113631 债券简称:皖天转债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33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3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2,979,716.97元后,实际到位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7,020,283.03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年11月12日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76号验证报告。截至2024年5月23日,公司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52,111.18万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356.49万元(未含手续费和利息),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金额为40,000.00万元,活期存款余额3,510.22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开立了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4年5月23日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鉴于前期募投项目结项及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拟用于新的项目建设,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下列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详见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项目名称 | 银行账号 | 截至协议签署日银行账户余额(万元) | 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宿州—淮北—萧县—砀山干线项目 | 341301000013002396975 | 0.00 | 27,400.00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固镇—灵璧—泗县支线 | 184277029009 | 0.00 | 10,000.00 |
注: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上述募集资金仍存放于原募集资金账户中,待新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划转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用于宿州—淮北—萧县—砀山干线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甲方: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1301000013002396975,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截止2024年5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宿州—淮北—萧县—砀山干线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7,400.00万元。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依然、王友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二)用于固镇—灵璧—泗县支线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4277029009,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截止2024年5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固镇—灵璧—泗县支线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0,000.00万元。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依然、王友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