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交易应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费用应依据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公平、合理地确定。该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不存在重大风险,相关业务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