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江苏新能(60369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国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 国信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国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

? 国信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2020年9月,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金融服务协议》”)。鉴于原《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继续与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其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生效后原《金融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二)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朱又生、张丁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国信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与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国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24楼法定代表人:张书璟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2、国信财务公司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国信财务公司资信状况良好。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乙方在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三)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限基准利率,也不应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利率,也不应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相同评级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乙方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的汇划费用。

4、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也不应高于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乙方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开立存款证明、资信证明和银行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一般性咨询顾问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除外。

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的价格要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价格,否则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选择其他第三方提供金融服务。

(四)交易限额

1、存款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作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高于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金额的20%。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限额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转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的银行账户。

2、授信限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金额的30%。企业授信可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五)双方承诺

甲方承诺:

1、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力争保持其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乙方所提供贷款等的安全性。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防止自身经营风险向乙方扩散。

2、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如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乙方有关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

5、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乙方承诺:

1、乙方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甲方的监督、质询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乙方将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防止自身经营风险向甲方扩散。

3、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乙方在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时,有义务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证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为配合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评估的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等有关资料,乙方年报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当甲方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六)风险控制措施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2、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

5、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

6、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出现上述事项之一,甲方可采取下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

1、要求乙方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2、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乙方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4、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5、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七)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与变更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期满时甲方如需乙方继续提供金融服务的,在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签事宜前,乙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继续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国信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前期交易的正常延续,有利于公司利用其金融服务平台,保障公司资金需求,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该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朱又生、张丁回避表决。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不存在重大风险,相关业务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