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纽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6月修订版)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相关人员的 积极性,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保证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
1、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2、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财务总监及其他列入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薪酬原则
1、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2、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4、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薪酬构成与标准
1、董事薪酬
(1)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 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2)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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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董事津贴;
(3)其他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享有津贴,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其他 福利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
(1)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位履行工作职责所得 的基本薪酬;
(2)绩效薪酬: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 情况及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挂钩;
(3)中长期激励收入:即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过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授予员工的权益,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 励方案;
(4)其他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等。
4、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条薪酬的发放
1、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2、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3、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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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条薪酬管理机构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2、公司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合理性咨询内部专家 委员会或外聘专业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听取前述专家 委员会或外聘专业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情况,在本制度范围内负 责指导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追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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