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水集团:筹资管理制度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资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筹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中筹资指权益性筹资与债务性筹资。权益性筹资:指发行股票(指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筹资: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二章 权益性筹资第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由证券部与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筹资活动。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文件的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第六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筹资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四章 借款管理第八条 财务部是公司借款管理的主管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银行借款事宜。第九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借款预算并拟定借款预算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单笔借款金额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
(三)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子公司借款(包括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办理程序:
(一)子公司财务部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公司,审批流程:
单笔金额不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产10%(不含10%)的,须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产10%(含10%)的,须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批;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产 30% (含30%)的,须经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三)财务部负责统筹,子公司财务部协助办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由财务部保管,并登记备查台账。
第五章 还款管理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根据借款合同正确核算并计提利息支出,区分费用化的利息和资本化的利息。第十三条 公司借款后,应由专人负责跟踪还款事宜,防止借款逾期。第十四条 公司借款后,有关资料、信息由财务部及时备案。第十五条 每月末,财务部经理需检查当月还款情况,如发现有借款到期未能及时归的,在第一时间了解逾期原因,及时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担保方进行商洽,提出应急方案并妥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与借款银行和金融机构核对所有借款余额,确保账簿能如实反映公司的借款情况。
第十七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财务部应通过会计凭证和账簿,及时掌握各项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信息,准确计息,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第二十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 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
(二) 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
(三) 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四) 筹资业务核算情况;
(五) 所筹资金使用情况;
(六) 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上市后适用)。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完善。如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出具书面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对外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