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水集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水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5号)的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09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6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5,00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39.1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67.5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0022号”《验资报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投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金额 | 项目状态 |
1 | 年产405万台智能水表扩产项目 | 30,000.00 | 26,982.57 | 已结项 |
2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9,000.00 | 8,308.39 | 已结项 |
3 | 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5,400.00 | 3,739.48 | 拟结项 |
4 | 信息化建设项目 | 4,300.00 | 1,609.65 | 在建中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0,967.55 | 10,967.55 | - |
合计 | 59,667.55 | 51,607.64 | - |
注:截至2023年6月30日,“年产405万台智能水表扩产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使用状态并结项,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与总投资额的差额是由于竣工结算的项目尾款尚未支付。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运用、变更和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运用、变更和监督不存在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国元证券、宁水集团于2019年1月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于2020年6月10日与宁波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签订了《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资金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专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期末余额 |
宁波银行湖东支行 | 21010122000720373 | 30,000.00 | 4,600.17 |
中国银行科技支行 | 405248292272 | 9,000.00 | 1,569.79 |
中国工商银行鼓楼支行 | 3901110029200028066 | 5,400.00 | 2,157.89 |
中国银行科技支行 | 405247460668 | 4,300.00 | 3,176.54 |
宁波银行翠柏支行 | 20030122000225532 | 0.00 | 25.95 |
中国工商银行鼓楼支行 | 3901110029200028190(已销户) | 10,967.55 | 0.00 |
合计 | 59,667.55 | 11,530.34 |
注:2023年6月30日余额为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
鉴于公司“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该项目予以结项。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1)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结余募集资金金额(3)=(1)-(2) | 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4) | 待支付项目尾款(5) | 募集资金预计剩余金额(6)=(3)+(4)-(5) | 募集资金投入比例(7)=[(2)+(5)]/(1) |
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5,400.00 | 3,739.48 | 1,660.52 | 497.37 | 665.79 | 1,492.10 | 81.58% |
注:待支付项目尾款不含进项税额。
四、本次结项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各个项目建设环节的成本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有效地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
2、本着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则,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
五、募投项目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将“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结项后剩余的募集资金1,492.10万元(含利息收入,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仍将保留募集资金专户,直至
所有待支付项目尾款支付完毕,后续该部分资金再行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所形成的节余款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届时按要求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符合募投项目结项要求。公司本次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七、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将“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束学岭 | 王 晨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