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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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01证券简称:德宏股份公告编号:临2026-017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德弘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弘电子”或“债务人”),为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德弘电子提供担保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德弘电子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442.2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为德弘电子连续办理E信通贷款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德弘电子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称“本合同”),为德弘电子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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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德弘电子为提供总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5)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8)。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浙江德弘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4-12-25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秦迅阳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2MAE81UD34D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南太湖大道1888号1幢1-2层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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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673,531,990.18 | 28,375.65 |
| 负债总额 | 338,114,505.18 | 31,061.17 |
| 净资产 | 335,417,485.00 | -2,685.52 |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12月 |
| 营业收入 | 389,352,909.54 | 27,480.47 |
| 净利润 | -30,706,888.88 | -2,685.52 |
(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无。
(四)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德弘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德弘电子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
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德弘电子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六个月止。
2)建设银行与德弘电子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六个月止。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六个月止。
3、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
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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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实际经营及后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6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5,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80.93%。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