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盛洋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3年6月10日 |
证券代码 | 603703 |
上市时间 | 2015年4月23日 |
注册资本 | 298,610,000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1417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 |
法定代表人 | 叶利明 |
董事会秘书 | 吴秋婷 |
实际控制人 | 叶利明、徐凤娟 |
联系人 | 吴秋婷 |
联系电话 | 0575-8862207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月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0年报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 2021年报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 2022年报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 |
三、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
主要办公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
法定代表人 | 王颢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赵亮、吴方立 |
项目联系人 | 吴方立 |
联系电话 | 0851-82214277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2021年3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方蔚、解刚变更为方蔚、吴方立 2023年3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方蔚、吴方立变更为赵亮、吴方立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天国富证券作为盛洋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1年1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2年1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9,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2022年9月13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通信铁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事项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公司自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来,进行过两次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3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解刚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证券委派吴方立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3年3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方蔚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证券委派赵亮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通信铁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尚未结项,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