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芯辰投资)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盛洋科技股票代码:603703
信息披露义务人: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桥路326号1幢(瓶酒车间1)4楼436室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桥路326号1幢(瓶酒车间1)4楼436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5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盛洋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洋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盛洋科技
公司、上市公司、盛洋科技 | 指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盛洋控股集团
盛洋控股集团 | 指 | 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芯辰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芯辰投资 | 指 | 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芯辰投资分别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叶利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凤娟、叶盛洋、叶美玲、叶建中持有的公司9,933,000股、5,545,070股、2,495,500股、9,800,000股、2,800,000股、2,625,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 |
出让人
出让人 | 指 | 叶利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凤娟、叶盛洋、叶美玲、叶建中 |
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各方签署的《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叶利明、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凤娟、叶盛洋、叶美玲、叶建中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亿元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桥路326号1幢(瓶酒车间1)4楼436室 |
出资额 | 80,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02MAD2DRHU0E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时间 | 2023年11月10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23-11-10 至 2033-11-09 |
合伙人情况 |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25%份额;有限合伙人为绍兴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8.75%份额。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桥路326号1幢(瓶酒车间1)4楼436室 |
通讯方式 | 021-36036166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三、芯辰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芯辰投资的《合伙协议》约定,芯辰投资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所有投资、投后管理重大事项及投资退出等相关重大事宜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共3名,在有限合伙人绍兴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海集成电路基金”)入伙本合伙企业期间,由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基金”)委派2名,由滨海集成电路基金委派1名。交信基金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包含全部关键人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且其中应包含滨海集成电路基金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审议事项。
由上述规则可知,芯辰投资任一一方合伙人均无法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作出。
(2)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的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机制情况如下:
审议事项 | 表决机制 |
(1) 同意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 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 |
(2) 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与更换; | |
(3) 增加、减少认缴出资额; | |
(4) 同意普通合伙人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 |
(5) 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方案;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6) 决定聘用或更换为合伙企业提供审计业务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7) 决定更换管理人; | 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其中应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回避表决的情况除外) |
(8) 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 |
(9) 审议决定合伙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 | |
(10) 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 |
(11) 决定更换托管银行; | |
(12) 除合伙协议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
审议事项 | 表决机制 |
(13) 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其它事项。 |
由上表可知,芯辰投资任一一方合伙人对合伙人会议均无法实现有效控制。综上,根据芯辰投资《合伙协议》相关约定,芯辰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方情况
芯辰投资的关联方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交北斗”)持有上市公司7.75%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108MA5TUUTF5U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街道办滨海大道141号招商局大厦708室 |
注册资本 | 26,25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陈太明 |
成立时间 | 2021年02月01日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期限 | 2021-02-01 至 2051-02-01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据处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通讯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街道办滨海大道141号招商局大厦708室 |
通讯方式 | 0898-65391250 |
(二)国交北斗股权结构
国交北斗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交信基金 | 5,250 | 20.00% |
2 | 交信国交卫通二期(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 | 34.29%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3 | 上海美士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000 | 22.86% |
4 | 张敏 | 6,000 | 22.86% |
合计 | 26,250 | 100.00%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信基金系交信国交卫通二期(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交卫通二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国交卫通二期与交信基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国交卫通二期将其持有的国交北斗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交信基金行使。因此,交信基金实际控制国交北斗
54.29%的表决权,实际控制国交北斗。
综上,由于芯辰投资的管理人为交信基金,交信基金实际控制国交北斗,因此,芯辰投资与国交北斗存在关联关系。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现任职务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韩骏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上海 | 否 | 无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盛洋科技主要从事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通信设备领域具备丰富的研发、生产经验,公司已将卫星通信终端制造及关键部件国产化列入公司发展战略。
芯辰投资主要出资方为地方国资投资平台,此次参股盛洋科技是基于认可盛洋科技卫星通信产业的发展方向,有意愿发挥自身优势助力上市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二、未来12月内增加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4年5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芯辰投资与叶利明、盛洋控股集团、徐凤娟、叶盛洋、叶美玲、叶建中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11.53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叶利明、盛洋控股集团、徐凤娟、叶盛洋、叶美玲、叶建中持有的上市公司的9,9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5,545,0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4%)、2,49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60%)、9,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6%)、2,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67%)、2,62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63%)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总价款为382,779,512.1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芯辰投资
芯辰投资 | - | - | 33,198,570 | 8.00%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5月16日,芯辰投资与叶利明、盛洋控股集团、徐凤娟、叶盛洋、叶美玲、叶建中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方
受让方/甲方: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一/乙方一:叶利明
转让方二/乙方二: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三/乙方三:徐凤娟
转让方四/乙方四:叶盛洋
转让方五/乙方五:叶美玲
转让方六/乙方六:叶建中
转让方一/乙方一、转让方二/乙方二、转让方三/乙方三、转让方四/乙方四、转让方五/乙方五、转让方六/乙方六合称“乙方”或“转让方”,甲方、乙方单称为“一方”,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或“双方”
(二)股份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共计33,198,5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00%);其中:
乙方一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9,93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
乙方二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5,545,0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
乙方三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2,495,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
乙方四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9,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6%;
乙方五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2,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
乙方六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2,62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
(三)转让价款以及支付
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1.53元/股。
2.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亿捌仟贰佰柒拾柒万玖仟伍佰壹拾贰元壹角(?382,779,512.10),其中:
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伍拾贰万柒仟肆佰玖拾元整(?114,527,490.00);
甲方应向乙方二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陆仟叁佰玖拾叁万肆仟陆佰伍拾柒元壹角(?63,934,657.10);
甲方应向乙方三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柒万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整(?28,773,115.00);
甲方应向乙方四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玖拾玖万肆仟元整(?112,994,000.00);
甲方应向乙方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捌万肆仟元整(?32,284,000.00);
甲方应向乙方六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叁仟零贰拾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30,266,250.00)。
3.如果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一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4.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5.自本协议签署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金额为1.15亿元。其中:
甲方向乙方一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34,407,957.93元;
甲方向乙方二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19,208,148.12元;
甲方向乙方三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8,644,423.54元;
甲方向乙方四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33,947,245.32 元;
甲方向乙方五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9,699,212.95元;
甲方向乙方六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9,093,012.14元。
在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的前提下,自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金额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款项,甲方向各乙方支付的第二期转让价款分别为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甲方应向各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扣除甲方根据本协议第3.4.2条已向各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转让价款。
(四)股份登记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1.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30日内,签署并置备其他为办理本次股份转让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确认表和承诺函、乙方提供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查询信息单原件、转受让双方身
份证明文件、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说明原件)。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支付协议转让经手费;甲、乙双方应自取得协议转让确认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2.过渡期内,乙方应保证并促使上市公司(包含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地经营、使用其各自资产和业务,保证上市公司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其资产、业务、财务、运营及管理层等任何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正常生产经营之外,增加构成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有负债,且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过渡期内,乙方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在对《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调整时,应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可能导致限制或损害甲方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的决议。
4.过渡期内,乙方承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接触、商议、洽谈任何涉及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转让或股份权利处分、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或任何影响本次交易履行的事项,亦不得就前述事项签署任何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费用、差旅费用、人工成本、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及甲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成本等)。
(五)上市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在上市公司换届改选下届董事时,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应,并确保乙方的一致行动人,就选择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上市公司董事投赞成票;并且在董事任期届满前,除非甲方提名并当选的董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甲方要求更换其提名的董事,乙方不得促使上市公司解任甲方提名的董事。
双方确保上市公司董事本届任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保持稳定,但上市公司本届董事不再满足法定条件或主动辞任的除外。
(六)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乙方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乙方一、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签名之日起成立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出让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有股份数量(股) | 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 其中质押数量(股) | 质押股份占所持有股份比例 |
叶利明 | 51,933,000 | 12.51% | 42,000,000 | 80.87% |
叶盛洋 | 9,800,000 | 2.36% | 7,000,000 | 71.43% |
合计 | 61,733,000 | 14.88% | 49,000,000 | 79.37% |
叶利明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叶盛洋将在相关股份过户前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为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向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盛洋科技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日期:2024年 月 日
韩 骏 |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1. 备查地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3.电话:0575-88622076本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盛洋科技证券投资部,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韩骏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绍兴市越城区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盛洋科技 | 股票代码 | A股:60370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桥路326号1幢(瓶酒车间1)4楼436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股份变动的时间: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股份变动的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向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韩骏日期: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