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彭维)

查股网  2024-04-24  东方环宇(603706)公司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2023年度,本人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状况,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为保障股东利益、提升公司价值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履职相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彭维,女,196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副教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国家注册公用工程师(暖通空调),现任新疆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城建系教师、新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已向公司提供了独立性自查报告,确认除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雇佣关系、交易关系和亲属关系,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况。

二、 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和审阅意见;本人现场出席或通过视频连线参加会议,会前认真审查议案,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与管理层深入沟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会后监督执行,了解进展情况,确保相关

议案有效落实。2023年度,本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具体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出席次数
442002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现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勤勉履职,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报告期内,本人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彭维/10/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会议审议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共1项议案;提名委员会2023年未召开会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本人对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规范运作上,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会认真仔细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次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独立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并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利用在工程学科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本人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提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利润分配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分红政策规定,实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很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鉴于大华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吸收合并,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综合考虑,变更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北京大华国际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同意。本人认为北京大华国际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内控和财务审计的要求,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2023年度内控和财务审计机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此方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闲置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本人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闲置自有资金管理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影响公司资金周转。该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八)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

(九)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十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是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要求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3年,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彭维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