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6-28  XD东方环(60370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4-030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3,315,11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0.394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静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1.01选举李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33,301,71699.9899
1.02选举田荣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33,301,71699.9899
1.03选举陈思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33,301,71699.9899
1.04选举李伟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33,301,71699.9899
1.05选举田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33,301,71699.9899
1.06选举董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33,301,71699.9899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曾玉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3,301,71699.9899
2.02选举范敏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3,301,71699.9899
2.03选举刘安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3,301,71699.9899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殷良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133,301,71699.9899
3.02选举张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133,301,71699.9899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1选举李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92,11298.7878
1.02选举田荣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92,11298.7878
1.03选举陈思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92,11298.7878
1.04选举李伟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92,11298.7878
1.05选举田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92,11298.7878
1.06选举董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92,11298.7878
2.01选举曾玉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92,11298.7878
2.02选举范敏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92,11298.7878
2.03选举刘安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92,11298.7878
3.01选举殷良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1,092,11298.7878
3.02选举张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1,092,11298.7878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由于1名持有13,400股份数的股东在操作网络累积投票时,其所投的票数大于投票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数,按照规定该13,400股票数投票结果作无效票处理,但计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00-3.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宗珍、张尹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