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9号)核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934,223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8,419,999.27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6,160,734.3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2,259,264.89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100Z0011号《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济南商河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2023年4月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3年4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储存金额(元) | 用途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营业部 | 8110601011501592829 | 130,000,000.00 | 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676056662 | 50,000,000.00 | 羊亭购物广场项目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区支行 | 532904423610812 | 222,259,264.89 | 偿还银行贷款 |
合计 | 402,259,264.89 |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08,419,999.27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2,259,264.89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济南商河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飞龙、丁雪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