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悦: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0日、2023年10月21日和2024年1月22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分别为7000万元、7000万元和6500万元。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2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针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整改,并于2024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以上情况未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造成损失,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山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