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09证券简称:中源家居公告编号:2025-026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授予日:
2025年
月
日
?预留授予数量:30.16万股
?预留授予人数:49人
?预留授予价格:
5.86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
月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2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4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并于2024年11月4日完成了2.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2,592.84万股变更为12,590.24万股。
8、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9日。
2、预留授予数量:30.16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49人。
4、预留授予价格:5.86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9% |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为基数,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3%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综合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解除比例 |
优秀/良好 | 100% |
合格 | 80% |
不合格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共49人) | 30.16 | 20% | 0.24% |
合计 | 30.16 | 20% | 0.2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出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含税)。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规则,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预留授予数量=23.20×(1+0.3)=30.16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事项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一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4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30.16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审议当日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29日,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0.1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本公告日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30.16 | 161.66 | 80.83 | 67.36 | 13.47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程序、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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