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飘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蒋建琪)

查股网  2024-10-23  香飘飘(603711)公司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香飘飘股票代码:603711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

一致行动人:

姓名:蒋建斌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

姓名:陆家华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

姓名:蒋晓莹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

名称:杭州志周合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洋帆商务中心1幢301室-96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表决权委托,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香飘飘”)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香飘飘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附件 ...... 15

附表 ...... 1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香飘飘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
一致行动人蒋建斌、陆家华、蒋晓莹、杭州志周合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志周合道”)
本次权益变动表决权委托:杨冬云先生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21,107,497股股份(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委托蒋建琪先生作为唯一、排他的代理人,由蒋建琪先生全权代表杨冬云先生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全部表决权。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蒋建琪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421******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对二级市场稳定性的考虑,推动公司未来长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数(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占比(%)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数(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占比(%)
蒋建琪207,196,23050.44207,196,23050.44207,196,23050.44228,303,72755.58
蒋建斌36,000,0008.7636,000,0008.7636,000,0008.7636,000,0008.76
陆家华28,800,0007.0128,800,0007.0128,800,0007.0128,800,0007.01
杭州志周合道24,964,1206.0824,964,1206.0824,964,1206.0824,964,1206.08
蒋晓莹18,000,0004.3818,000,0004.3818,000,0004.3818,000,0004.38
合计314,960,35076.68314,960,35076.68314,960,35076.68336,067,84781.82

本次权益变动前,蒋建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7,196,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4%,蒋建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蒋建斌、陆家华、蒋晓莹、杭州志周合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4,960,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68%。

本次权益变动后,蒋建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7,196,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4%,行使公司228,303,7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55.58%,蒋建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表决权336,067,8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82%。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建琪与陆家华为夫妻关系,蒋建琪与蒋建斌为兄弟关系,蒋晓莹系蒋建琪与陆家华之女,陆家华担任杭州志周合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建琪与陆家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建斌、陆家华、蒋晓莹及杭州志周合道为蒋建琪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蒋建琪先生持有杭州志周合道98.60%的份额,陆家华女士持有杭州志周合道1.40%的份额。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先生与杨冬云先生约定,杨冬云先生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21,107,497股股份(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委托蒋建琪先生作为唯一、排他的代理人,由蒋建琪先生全权代表杨冬云先生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全部表决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蒋建琪先生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除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蒋建琪先生其他任职情况详见如下表格:

单位名称担任职务
香飘飘四川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杭州香飘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兰芳园食品制造四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天津香飘飘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宁波同创亨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天津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兰芳园(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天津香飘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香飘飘展览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宁波香飘飘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徐州香飘飘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盐城香飘飘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蒋建琪先生乙方:杨冬云先生鉴于:

1、2023年12月,甲方与乙方签署了《蒋建琪先生与杨冬云先生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持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者“香飘飘”,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537,290股股票以13.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乙方已于2024年1月向甲方支付2,5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双方已据此办理相关股票过户登记手续;为担保《股份转让协议》中乙方债务的履行,乙方已将其所持有的香飘飘18,135,753股股票质押于甲方。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合计持有香飘飘股票21,527,361股,占香飘飘股份总数的5.24%。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以兹恪守:

(一)表决权委托安排

1.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即“委托股份”,合计香飘飘21,107,497股股份)委托甲方作为唯一、排他的代理人,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全部表决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如有)、召开和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2)在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提名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1.2 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撤销委托事项之日。

1.3 双方同意,表决权委托期间,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乙方发

生股份数量变动的,乙方所增加的股份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也继续适用委托协议之约定,由乙方委托甲方行使。

1.4 乙方同意,甲方在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可自主决策,而无需再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1.5 双方确认,乙方仅授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股份所包含的收益权、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益仍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权利限制除外。

(二)生效条件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314,960,350股,其中,一致行动人蒋建斌先生质押的股份为18,3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数的50.83%,占公司总股本的4.46%,其余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香飘飘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

日期:2024年10月20日

第八节 备查附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先生与杨冬云先生签署的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
股票简称香飘飘股票代码6037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蒋建琪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表决权委托,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增加)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207,196,230股 持股比例:50.44% 表决权数量:207,196,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207,196,230股 持股比例:50.44% 表决权数量:228,303,7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58%)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4年10月20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

日期:2024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