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战略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目标、发展方向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运营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支撑部门,主要负责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汇报工作、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拟提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及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通过后,提请主任委员召集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内外部专家为其评审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该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