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二:监事会关于公司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核查意见
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针对公司《关于公司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在仔细审阅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人员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确定2024年1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31名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161.6万份,行权价格为28.89元/股。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