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5号)核准,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或“公司”)于2022年9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8,723,88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2,388,000.00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雷仁光、邢茜 |
联系人 | 雷仁光、邢茜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密尔克卫 | 股票代码 | 603713 | |
公司名称(中文) |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名称(英文) | MILKYWAY INTELLIGENT SUPPLY CHAIN SERVICE GROUP CO.,LTD. | |||
法定代表人 | 陈银河 | |||
成立日期 | 1997年3月28日 | |||
注册资本 | 16,438.4094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葵路158号4-11层 | |||
电话号码 | 021-80228498 | |||
互联网网址 | www.mwclg.com | |||
电子邮箱 | ir@mwclg.com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0月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密尔克卫本次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 | 事项 | 说明 |
1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延长募投项目的建设期。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事项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延长募投项目的建设期。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事项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延长募投项目的建设期。保荐机构对上述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2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 2024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网络布局运营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对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的部分资金合计 6,350.00 万元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建设。 |
3 | 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35,00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
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循环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定期存单、协议存款、结构型存款及证券公司保本型收益凭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在上述额度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6,000.00万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在上述额度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5,0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在上述额度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 |
4 |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5 | 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
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密尔克卫在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密尔克卫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密尔克卫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陈 亮 |
保荐代表人: | |||
雷仁光 | 邢 茜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