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温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9-13  塞力医疗(603716)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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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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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温伟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塞力医疗,A 股证券代码:603716;

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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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温 伟,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王 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文豪,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 赞,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 源,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2020-2022年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康)通过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将资金汇入第三方企业,公司及子公司与该第三方企业签订《借款协议》或《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借款利率并付款。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累计发生额合计37,071万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12,130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15%,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9,830万元;2021年发生额为13,225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0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10,835万元;2022年发生额为11,716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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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赛海健康已向公司归还全部占用资金,截至2023年4月21日归还全部占用期间利息1,141.95万元。

综上,公司将资金拆借给第三方企业,最终流转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温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致使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涉及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温伟还担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政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文豪、杨赞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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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温伟,时任总经理王政,时任财务总监刘文豪、杨赞,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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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