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前次披露至今累计新增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12,141.81 万元,其 中新增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4,752.63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 作为被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7,389.1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或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 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于 2024 年12 月5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44)。自前次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共 计73 起,所涉金额累计为12,141.8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0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期已披露且有后续进展的仲裁或诉讼情况
| 序 号 | 案件号 | 原告/申请仲裁方 /上诉人 | 被告/被申 请仲裁方/ 被上诉人 | 第三人 | 案由 | 涉案金 额(万 元) | 案件进 展 情况 |
| 1 | (2024)武 仲受字第 000005116 号/ | 湖南捷盈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 武汉康圣达 医学检验所 有限公司 | 郴州市 第一人 民医院 | 保证金 合同纠 纷 | 1,107.9 6 | 已开庭 |
| | (2024)鄂 0192 民初 9819 号 | | | | | | |
| 2 | (2024)湘 1002 民初 7604 号/ (2026)湘 10 民终446 号 | 湖南捷盈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 郴州市第一 人民医院、 武汉康圣达 医学检验所 有限公司 | - | 合同纠 纷 | 2,312.5 8 | 二审已 开庭 |
| 3 | (2024)鄂 0112 民初 11070 号 /(2025)鄂 0112 执 1727 号 | 塞力医疗 | 连州市瑞通 医学检验实 验室有限公 司 | - | 买卖合 同纠纷 | 2,883.4 6 | 已判决, 执行中 |
| 4 | (2024)鄂 0112 民初 11043 号 /(2025)鄂 0112 执 1725 号 | 塞力医疗 | 清远瑞通医 疗器械有限 公司、广东 瑞通药业有 限公司 | - | 借款纠 纷 | 1,878.7 4 | 已判决, 执行中 |
| 5 | (2026)鄂 0112 民初 1788 号 | 塞力医疗 | 上海上荆商 务咨询有限 公司、李颖 | 北京塞 力斯川 凉慧医 科技有 限公司 | 民间借 贷纠纷 | 5,702.4 2 | 刑事已 终止侦 查,转民 事诉讼 |
(一)湖南捷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保证 金借款纠纷(2024)武仲受字第000005116 号
本案已于武汉仲裁委开庭,尚未裁决。
(二)湖南捷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康圣达医 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4)湘1002 民初7604 号
本案原告于2025 年7 月25 日补充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标的金额增加至 2,312.58 万元,该案已于2026 年3 月10 日在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 理,尚未判决。
(三)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连州市瑞通医学检验实验室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4)鄂0112 民初11070 号
2024 年11 月18 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鄂0112 民初11070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 法院已于2025 年2 月25 日立案受理,案号(2025)鄂0112 执1727 号。
(四)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2024)鄂0112 民初11619 号
2025 年1 月7 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于2025 年2 月25 日执行立案,案号(2025)鄂0112 执1725 号。
(五)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上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李颖民间借贷纠纷(2026)鄂0112 号民初1788 号
该案件刑事侦查已终止,公司已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正处于管辖权异议 裁定中。
二、本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 序 号 | 案件号 | 原告/申请仲裁 方/上诉人 | 被告/被申请 仲裁方/被上 诉人 | 第三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 (万元) | 案件进展 情况 |
| 1 | (2025)浙 0106 民初 1379 号 | 浙江泉溪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塞力医疗 | - | 服务合 同纠纷 | 3,434.53 | 已判决 |
| 2 | (2025)豫 0611 民初 8767 号 | 郑州朗润医疗器 械有限公司 | 鹤壁市人民医 院 | - | 买卖合 同纠纷 | 1,290.00 | 未判决 |
| 3 | (2026)鄂 0112 民初 2489 号 | 成都卫轩数字科 技有限公司 | 塞力医疗 | 北京人卫 智数科技 有限公司 | 买卖合 同纠纷 | 1,320.00 | 已开庭 |
| 4 | (2026)鲁 0104 民初 180 号 | 山东塞力斯医疗 科技有限公司 | 华润山东医药 有限公司 | 院、 青岛 市黄岛 区中心 医院、东 塞力斯医 疗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青岛市妇 女儿童医 院、胶州 市人民医 营市中 | 买卖合 同纠纷 | 1,062.44 | 已撤诉 |
| | | | | 医院、平 度市人 民医院、 中国人 民解放 军联勤 保障部 队第九 六〇医 院 | | | |
| 5 | (2026)鲁 0104 民初 4369 号 | 山东塞力斯医疗 科技有限公司 | 华润山东医药 有限公司 |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东营市中 医院、中 国人民解 放军联勤 保障部队 第九六〇 医院、青 岛市黄岛 区中心医 院 | 买卖合 同纠纷 | 1,034.81 | 待开庭 |
| 6 | | 单笔涉案金额1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 | | | | 4,000.03 万元 | |
| 累计新增诉讼金额 | | | | | | 12,141.81 万元 | |
(一)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2025)浙0106 民初1379 号
原告: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原告与被告于2021 年8 月签订《融资咨询顾问协议》,约定 公司委托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原告主张已促成多家机构为公司提供融资相 关服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顾问费,故诉至法院;公司答辩称双方已解除协议,
未实际收到融资资金,原告提交的相关回执系变造,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2)诉讼请求(原告变更后)
1.判令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用2,445.04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2.判令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 万元;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6 年3 月5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浙0106 民初137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526.00 元由原告负 担。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判决已生效。
(二)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25) 豫0611 民初8767 号
原告: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鹤壁市人民医院
2012 年8 月6 日,原被告签订《医疗检验业务第三方服务合作合同》,约 定原告向被告及其下属检验科、核医学科、病理科等科室长期供应体外诊断试剂、 耗材及配套技术服务,被告按约定价格及账期支付货款。原告主张依约履行供货 义务,被告滚动付款但长期拖欠货款,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
(2)诉讼请求(原告变更后)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试剂及耗材款人民币12,800,072.34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件于2026 年1 月13 日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三)成都卫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人卫智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6)鄂0112 民初2489 号
原告:成都卫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人卫智数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6 月22 日,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软件采购协议》三方采购协 议,约定被告三年内保底采购原告与第三人的医学软件不少于75 套,每套20 万元,采购总额1,500 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不少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原告主张已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仅支付第一年度首笔采购款(原告收取120 万元),未支付剩余采购款1,005 万元,故诉至法院。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采购款1,005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15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件于2026 年4 月8 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塞 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胶州市人民医院买卖 合同纠纷一(2026)鲁0104 民初180 号
原告: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第三人1: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2: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第三人3:胶州市人民医院
第三人4: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
第三人5:东营市中医院
第三人6:平度市人民医院
第三人7: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原济南军区总医院)
2016 年3 月,原告控股公司与被告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在山东省 医疗领域开展检验试剂及耗材供应合作,后原告承接该协议相关权利义务,与被 告、各第三人就多家医院检验试剂及耗材供应签订系列合同,约定被告与医院结 算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扣除相应配送费。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自2020 年起拖欠货款,双方就部分欠款达成债权转让及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被告仍 拒绝就剩余争议货款对账支付,双方就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2)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已提出撤诉申请,重新分案起诉。
2026 年2 月13 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裁定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计25 元,由原告负担。
(五)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塞 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人民医院、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 东营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26) 鲁0104 民初4369 号
原告: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第三人1: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2:胶州市人民医院
第三人3: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
第三人4:东营市中医院(原东营市胜利医院)
第三人5: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原济南军区总医院)
2016 年3 月,原告控股股东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在山东省医疗领域开展检验试剂及耗材供应合作,后原 告承接该协议相关权利义务,与被告、各第三人就多家医院检验试剂及耗材供应 签订系列合同,约定被告与医院结算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 但被告自2020 年10 月起拖欠货款,经多次催告、申请对账仍拒绝支付,故原告 诉至法院。此前双方就部分纠纷曾诉讼、和解并履行完毕。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44,034.86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审理阶段,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案件 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 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