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申请仲裁的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申请仲裁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 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仲裁申请人
? 涉案金额:43,295,330.52元及本案仲裁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业绩补偿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与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刘炳生先生签订《股权战略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协议”),公司以货币资金2.1亿元增资聚之源获得35%的股权,并对聚之源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事项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1)。
2022年度聚之源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刘炳生先生应于审计报告出具(同上市公司出具时间)后一个月内按照本次交易价格溢价20%回购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对盈利不足部分进行一次性现金补偿。
截至本仲裁申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刘炳生先生应当支付的业绩补偿款43,295,330.52元。经多次与刘炳生先生进行沟通,督促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努力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启动了对刘炳生先生的仲裁程序。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7日,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就刘炳生先生因未如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一案提起仲裁申请。2023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3)沪仲案字第4766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1、受理仲裁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
2、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炳生
3、仲裁依据
《股权投资协议》第6.2条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4、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绩承诺一次性现金补偿款43,295,330.52元;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5、事实和理由
2022年3月28日,公司与聚之源、刘炳生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公司向聚之源增资2.1亿元,并取得聚之源35%股权。
《股权投资协议》第五条“业绩对赌安排”约定,“若聚之源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亏损,上市公司可选择由刘炳生先
生于审计报告出具(同上市公司出具时间)后一个月内按照本次交易价格溢价20%回购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对盈利不足部分进行一次性现金补偿。”根据聚之源出具的2022年度合并报表,聚之源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亏损,为-123,700,944.34元。公司要求刘炳生先生对盈利不足部分(123,700,944.34*35%,即43,295,330.52元)进行一次性现金补偿。截至本仲裁申请之日,刘炳生先生尚未向公司履行其现金补偿义务,为切实保护公司以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