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18 证券简称:海利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1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利生物”)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4号)、《关于对张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5号)、《关于对张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6号)、《关于对陈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7号)和《关于对林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13459XC)存在以下问题:
1.2023年上半年,你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山东海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彩音生物科技有公司100%股权,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上海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在合并层面将部分处置收益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未计入投资收益,造成2023年半年报披露投资收益少计4,390.5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88.47%。此外,你公司未将上述三笔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造成2023 年半年报披露扣非后净利润多计 713.1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扣非后净利润的 20.92%。
2.2023年上半年,你公司子公司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金海”)向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制药”)协议转让两项技术,并
确认技术转让收入 900万元。截至现场检查日,上述两项技术资料尚未交付天康制药使用,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多计900万元,影响利润总额多计90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13%。
3.2021年半年报你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327.4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1.40%。三季报你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635.0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74%。2022年一季报你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295.5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22.70%。半年报你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558.3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03%。三季报你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715.1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4.51%。2023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上述问题的差错更正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正在开展的专项核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问题涉及的时间跨度较长,相关人员由于任期不同,因此针对不同问题上海监管局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为:
“张海明:
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我局对海利生物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经查,海利生物存在以下问题:
详见上述问题1和问题2
3.2022年半年报海利生物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558.3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03%。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715.1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4.51%。
张悦:
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我局对海利生物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经查,海利生物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半年报海利生物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327.4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1.40%。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635.0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74%。
2022年一季报海利生物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295.5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22.70%。
陈晓:
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我局对海利生物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经查,海利生物存在以下问题:
详见上述问题3
林群:
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我局对海利生物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经查,海利生物存在以下问题:
详见上述问题1.2.3
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上述问题的差错更正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海明、张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晓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林群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情况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海明、张悦、陈晓、林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