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
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美伦管理有限公司(MAYLION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的陕西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5.00%的股权,同时拟向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Wuxi Biologics (Cayman) Inc.)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WuXi Vaccines (Cayman)(以下简称“药明海德”)3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申港证券”)接受海利生物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发布的《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公开信息,自海利生物上市以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利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含本次交易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上市公司 | 其他 | 海利生物 |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在监管部门要求期限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 2014/04/21长期有效 | 否 |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
控股股东 | 其他 | 上海豪园 |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在监管部门要求期限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2014/04/21长期有效 | 否 |
实际控制人 | 其他 | 张海明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4/04/21长期有效 | 否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 | 张海明、张悦、王迅、陈连勇、周颖华、李革、王宾、周裕生、武凌越 |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4年4月21日起长期有效 | 否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 | 苏斌、梁芬莲、楼觉人、林蕊 |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5年2月11日起长期有效 | 否 |
上市公司 | 其他 | 海利生物 |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 2014/04/21长期有效 | 否 |
控股股东 | 其他 | 上海豪园 |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自发行人处所获之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014/04/21长期有效 | 否 |
实际控制 | 其他 | 张海明 |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 | 2014/04/21长期有效 | 否 |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人 | 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处所获之分红或薪酬)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2、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 | 张海明、张悦、王迅、陈连勇、周颖华、李革、王宾、周裕生、武凌越 |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处所获之薪酬或津贴)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2、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 2014年4月21日起长期有效 | 否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 | 苏斌、梁芬莲、楼觉人、林蕊 |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处所获之薪酬或津贴)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2、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 2015年2月12日起长期有效 | 否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稳定股价 | 海利生物、上海豪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海明、张悦、王迅、陈连勇、周颖华、武凌越、苏斌 | 1、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2)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份的措施包括: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B、回购公司股票;C、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D、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实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2、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 2014/04/21长期有效 | 否 |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豪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公司股票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 |||||
控股股东 | 股份限售 | 上海豪园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 是 |
控股股东 | 股份限售 | 上海豪园 |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 是 |
实际控制人 | 股份限售 | 张海明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 是 |
实际控制人 | 股份限售 | 张海明 |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 是 |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其他 | 股份限售 | 张悦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 是 |
其他 | 股份限售 | 张悦 |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 是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股份限售 | 王迅、苏斌、周裕生、武凌越 |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 是 |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 股份限售 | NAVIGATION FIVE LIMITED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是 |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 股份限售 | 百灏投资有限公司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是 |
5%以下股东 | 股份限售 | 生科智联有限公司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是 |
5%以下股东 | 股份限售 | 上海利苗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是 |
5%以下股东 | 股份限售 | 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是 |
5%以下股东 | 股份限售 | 深圳瑞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是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股份限售 | 张海明、张悦、周裕生 |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012年6月26日起长期有效 | 否 |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股份限售 | 苏斌、王迅、武凌越 |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012年6月26日起至离职后半年内 | 是 |
控股股东 | 避免同业竞争 | 上海豪园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2012/06/26长期有效 | 否 |
实际控制人 | 避免同业竞争 | 张海明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2012/06/26长期有效 | 否 |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 避免同业竞争 | NAVIGATION FIVE LIMITED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 2012/06/26长期有效 | 否 |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 避免同业竞争 | 百灏投资有限公司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2012/06/26长期有效 | 否 |
其他 | 避免同业竞争 | 樟树市利苗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 2012年6月26日起长期有效 | 否 |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控股股东 | 股份限售 | 上海豪园 | 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发展规划或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比例。本公司拟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2014年4月21日起长期有效 | 否 |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 股份限售 | NAVIGATION FIVE LIMITED | 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的70%。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许可之方式。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 是 |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 股份限售 | 百灏投资有限公司 | 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的70%,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许可之方式。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 是 |
实际控制人 | 股份限售 | 张海明 |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增持计划(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对2017年8月4日增持的222,360股股票自增持计划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 增持计划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222,360股股票为增持计划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 | 是 |
控股股东 | 股份限售 | 上海豪园 | 上海豪园承诺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12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违反承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由此 | 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 | 是 |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引发的法律责任。 | |||||
实际控制人 | 股份限售 | 张海明 | 本人承诺,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12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违反承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 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 | 是 |
其他 | 股份限售 | 张悦 | 本人承诺,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12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违反承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 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 | 是 |
其他 | 股份限售 | 陈晓 | 本人承诺,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12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违反承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 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 | 是 |
实际控制人 | 其他 | 张海明 |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16年1月14日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 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 | 是 |
其他 | 其他 | 陈晓 |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16年1月14日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 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 | 是 |
实际控制人 | 其他 | 张海明 | 本人承诺:1、计划以自有资金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增持不少于100万股公司股票;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 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31日 | 是 |
其他 | 盈利预测及补偿 | 上海真牧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冉牧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捷门生物原股东承诺捷门生物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100万元,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600万元,2018、2019、2020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和不低于人民币11,300万元。公司自《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捷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或“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真牧科技、冉牧科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5%;捷门生物2018年度净利润达到协议约定的最低限额即承诺业绩的90%(含90%)以上的、公司在捷门生物《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向真牧科技、冉牧科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0%;捷门生物2018年至2019年两年累计净利润达到协议约定的最低限额即 | 2018年、2019年、2020年 | 是 |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承诺业绩的90%(含90%)以上的、公司在捷门生物《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向真牧科技、冉牧科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0%;捷门生物2018年至2020年三年累计净利润达到协议约定承诺指标的,公司在捷门生物《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向真牧科技、冉牧科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剩余的15%。在补偿期限最后一个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补偿期限内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补偿期限内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捷门生物原股东应在需补偿期限最后一个年度年报公告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内各年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补偿期限内各年的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总和)÷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若捷门生物在补偿期限内当年实际净利润数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超出部分的50%作为奖励给予捷门生物管理层人员。公司应在补偿期限内每个年度年报公告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奖励金额,具体分配及发放由捷门生物董事会决定:当年奖励金额=(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当年承诺净利润数)×50% | |||||
其他 | 盈利预测及补偿 | 张鲁、葛维成、石梅、戴黎 | 捷门生物原股东承诺捷门生物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100万元,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600万元,2018、2019、2020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和不低于人民币11,300万元。公司自收购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张鲁、葛维成、石梅、戴黎支付转让价款。张鲁、葛维成、石梅、戴黎自公司将收购价款支付后的30天以内,张鲁、葛维成、石梅、戴黎应当将收到的8,8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中的70%即6,160万元扣除相应所得税后全部用于在二级市场购入海利生物股票并办理完毕该等股份相应的锁定手续。张鲁、葛维成、石梅、戴黎以其收到的股权转让款所购入的海利生物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如捷门生物2018年度的净利润达到协议约定承诺指标最低限额即承诺业绩的90%(含90%)以上的,张鲁、葛维成、石梅、戴黎持有的锁定股票数量之30%可于2019年4月30日起予以解锁并上市流通;如捷门生物2018年至2019年度两年累计净利润达到协议约定承诺指标最低限额即承诺业绩的90%(含90%)以上的,张鲁、葛维成、石梅、戴黎持有的锁定股票数量之30%可于2020年4月30日起予以解锁并上市流通;如捷门生物2018年至2020年度三年累计净利润达到协议约定承诺指标,张鲁、葛维成、石梅、戴黎持有的锁定股票数量之40%可于2021年4月30日起予以解锁并上市流通。如捷门生物相关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指标最低限额的,其所持有的当年度应予解锁的部分股票不得办理解锁手续。如因前文所述原因致使持有的当年度应予解锁的部分股票未能解锁的,其后续年度的股票解锁时间亦应后延,直至后续年度的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且此前年度的股票解锁事项依照收购协议之约定妥善办理完毕时止。在补偿期限最后一个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补偿期限内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补偿期限内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捷门生物原股东应在需补偿期限最后一个年度年报公告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内各年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补偿期限内各年的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总和)÷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若捷门生物在补偿期限内当年实际净利润数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超出部 | 2018年、2019年、2020年 | 是 |
承诺主体类型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是否履行完毕 |
分的50%作为奖励给予捷门生物管理层人员。公司应在补偿期限内每个年度年报公告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奖励金额,具体分配及发放由捷门生物董事会决定:当年奖励金额=(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当年承诺净利润数)×50% | |||||
实际控制人 | 其他 | 张海明 | 本人承诺在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不会与任何其他参与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不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在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中行使表决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施加影响。 |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 是 |
其他 | 其他 | 张悦 | 本人承诺在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不会与任何其他参与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不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在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中行使表决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施加影响。 |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 是 |
其他 | 其他 | 陈晓 | 本人承诺在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不会与任何其他参与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不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在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中行使表决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施加影响。 |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 是 |
其他 | 其他 | 全体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承诺,(1)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分红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投票权等;(2)任何投资决策均由管理人自主决策,委托人不对股票买入或卖出的时点提出任何建议或约定。 |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 是 |
实际控制人 | 其他 | 张海明 | 本人承诺,(1)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除保留投资收益权外,放弃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所有有关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3)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任何投资决策均由管理人自主决策,不对股票买入或卖出的时点提出任何建议或约定;(4)同意遵守及接受持有人大会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及延长存续期的有关决议;(5)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 是 |
其他 | 其他 | 张悦 | 本人承诺,(1)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除保留投资收益权外,放弃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所有有关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3)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任何投资决策均由管理人自主决策,不对股票买入或卖出的时点提出任何建议或约定;(4)同意遵守及接受持有人大会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及延长存续期的有关决议;(5)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 是 |
其他 | 其他 | 陈晓 | 本人承诺,(1)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除保留投资收益权外,放弃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所有有关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3)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任何投资决策均由管理人自主决策,不对股票买入或卖出的时点提出任何建议或约定;(4)同意遵守及接受持有人大会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及延长存续期的有关决议;(5)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 是 |
实际控制人 | 其他 | 张海明 | 本人承诺,将诺严格遵守《国寿安保-浦发海利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并放弃因作为国寿安保-浦发海利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委托人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除投资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投票权等。 |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 是 |
根据海利生物于2016年8月26日披露的《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75)和《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74),百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灏投资”)于2016年8月22日减持海利生物股票8,000,000股,由于对于相关规则和承诺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百灏投资前述减持未按承诺提前披露相关减持计划,由此对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海利生物已公告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承诺情形外,海利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上述主要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上述已披露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以外,海利生物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海利生物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8557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874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大华审字[2024]0011000680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2]006409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3]003489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4]0011000044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海利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经核查,海利生物的控股股东为上海豪园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海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为张悦、陈晓。现任董事为张海明、陈晓、林群、韩本毅、程安林、王俊强及张林超,现任监事为季华、周裕生及邓丽娜,现任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浦冬婵、刘延麟及王兴春。根据海利生物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海利生物及其控股股东、海利生物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查询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最近三年存在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日期 | 监管措施、处分、处罚或调查机关 | 监管、处分或处罚种类 | 名称 | 对象 | 具体事由 |
1 | 2024/4/2 | 上交所 | 纪律处分 | 《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2023年上半年,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山东海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彩音生物科技有公司100%股权,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上海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并层面把部分处置收益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未计入投资收益,造成2023年半年报披露投资收益少计4,390.56万元,占当期记载利润总额的88.47%。此外,公司未将上述 |
2 | 2024/4/2 | 上交所 | 纪律处分 | 张海明 | ||
3 | 2024/4/2 | 上交所 | 纪律处分 | 陈晓 |
序号 | 日期 | 监管措施、处分、处罚或调查机关 | 监管、处分或处罚种类 | 名称 | 对象 | 具体事由 |
4 | 2024/4/2 | 上交所 | 纪律处分 | ([2024]67号) | 林群 | 三笔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造成2023年半年报披露扣非后净利润多计713.1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扣非后净利润的20.92%。 2、2023年上半年,公司子公司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金海)向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制药)协议转让两项技术,并确认技术转让收入900万元。截至2023年9月28日,上述两项技术资料尚未交付天康制药使用,公司2023年半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多计900万元,影响利润总额多计90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13%。 3、2021年半年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327.4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1.40%。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635.0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74%。2022年一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295.5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22.70%。半年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558.3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03%。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715.1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51%。 此外,公司还调整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中部分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和比例。 |
5 | 2024/4/15 | 上交所 | 监管措施 | 《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94号) | 张悦 | 上述事项3中“2021年半年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327.4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1.40%。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635.0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74%。2022年一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295.5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22.70%” |
序号 | 日期 | 监管措施、处分、处罚或调查机关 | 监管、处分或处罚种类 | 名称 | 对象 | 具体事由 |
6 | 2023/12/29 | 上海监管局 | 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4号) |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述事项1、事项2、事项3 |
7 | 2023/12/29 | 上海监管局 | 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张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5号) | 张海明 | 上述事项1、事项2及事项3中“2022年半年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558.3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03%。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715.1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51%” |
8 | 2023/12/29 | 上海监管局 | 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张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6号) | 张悦 | 上述事项3中“2021年半年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327.4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1.40%。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635.0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74%。2022年一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295.5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22.70%” |
9 | 2023/12/29 | 上海监管局 | 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陈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7号) | 陈晓 | 上述事项3中“2021年半年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327.4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1.40%。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635.0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74%。2022年一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295.5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22.70%,半年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558.3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03%。三季报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715.1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51%” |
10 | 2023/12/29 | 上海监管局 | 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林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8号) | 林群 | 上述事项1、事项2、事项3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情形外,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利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
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8557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874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大华审字[2024]0011000680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在审阅过程中,已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业绩的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予以关注。
公司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2022年一、三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因会计处理不谨慎、不恰当导致上述报告披露数据存在差错的情况,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上述差错影响已经消除。上述情况不涉及对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更正。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况,并且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差错影响已经消除。更正后,公司最近三年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8557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874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大华审字[2024]0011000680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内字[2022]000209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000113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大华内字[2024]0011000002号《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海利生物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查阅了海利生物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2021年至2023年,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1)202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
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上市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此前已存在的合同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含租赁,并将此方法一致应用于所有合同,因此仅对上述在原租赁准则下识别为租赁的合同采用本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上市公司期初余额无影响。
(2)2022年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上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政策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3)2023年
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均无影响,不涉及对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追
溯调整,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
(1)2023年半年报差错更正
1)2023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完成了对全资子公司山东海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彩音生物科技有公司100%股权的出售以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注销工作,由于在相关会计准则的理解上不到位、不准确,在合并层面把以上三家子公司的累计亏损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其他”,未体现在当年“投资收益”增加利润总额,造成上市公司2023年1-6月实现投资收益少计43,905,632.58元,且未将有关投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2)2023年上半年,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金海”)与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制药”)签了两份《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共涉及金额900万元,天康制药已经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杨凌金海亦开具了发票,因此财务人员确认了900万元的收入,但现经自查发现截至报告期末杨凌金海技术人员仍在对两项技术资料进行整理中,未交付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使用,确认收入的条件并不充分。
基于上述两项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净利润、股东权益等科目存在差错。具体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下:
1)上市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或比例 |
营业收入 | 127,892,260.05 | 118,892,260.05 | -9,000,000.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4,679,080.61 | 81,738,413.19 | 37,059,332.5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4,097,837.26 | 20,119,850.00 | -13,977,987.2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247,092,834.13 | 1,240,246,534.13 | -6,846,300.0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694 | 0.1269 | 0.057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694 | 0.1269 | 0.0576 |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或比例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5295 | 0.03124 | -0.0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94 | 7.10 | 3.1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01 | 1.75 | -1.26 |
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709,537.03 | 56,471,454.43 | 55,761,917.40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682,356.98 | 6,406,954.54 | 4,724,597.56 |
合计 | 10,581,243.35 | 61,618,563.19 | 51,037,319.84 |
3)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 |
合同负债 | 22,665,095.58 | 31,665,095.58 | 9,000,000.00 |
盈余公积 | 87,453,023.53 | 91,158,956.79 | 3,705,933.26 |
未分配利润 | 373,183,011.37 | 362,630,778.11 | -10,552,233.2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1,247,092,834.13 | 1,240,246,534.13 | -6,846,300.00 |
少数股东权益 | -35,292,459.32 | -37,446,159.32 | -2,153,700.00 |
4)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 |
营业收入 | 127,892,260.05 | 118,892,260.05 | -9,000,000.00 |
投资收益 | 23,749,427.66 | 67,655,060.24 | 43,905,632.58 |
利润总额 | 49,629,832.67 | 84,535,465.25 | 34,905,632.58 |
净利润 | 38,716,941.53 | 73,622,574.11 | 34,905,632.5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4,679,080.61 | 81,738,413.19 | 37,059,332.58 |
少数股东损益 | -5,962,139.08 | -8,115,839.08 | -2,153,700.00 |
(2)2021和2022年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差错更正
2021年上市公司完成了对控股子公司杨凌金海少数股东权益的收购,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豪园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大对杨凌金海的支持,同意对杨凌金海的借款予以免息或降低利率,故上市公司未能在2021和2022年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计提利息,相关会计处理不谨慎、不恰当,导致上述报告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科目存在差错。但相关利息在2021年和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已正常、足额按要求计提,上述差错影响已经消除,不涉及对2021年和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的更正。具体对于上述报告期有关损益的影响详见下表:
单位:元
时间 | 2021年度披露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计息调整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调整金额 |
1季报 | 13,445,688.18 | 13,337,047.75 | -108,640.43 |
半年报 | 26,279,047.20 | 23,788,509.28 | -2,490,537.92 |
3季报 | 36,552,038.80 | 31,721,222.54 | -4,830,816.26 |
单位:元
时间 | 2022年度披露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计息调整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调整金额 |
1季报 | 10,595,686.32 | 8,347,787.39 | -2,247,898.93 |
半年报 | 30,273,049.99 | 26,025,848.89 | -4,247,201.10 |
3季报 | 45,498,746.24 | 40,058,737.12 | -5,440,009.12 |
上市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对前期定期报告中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资产、经营及业务产生实质影响。
3、会计估计变更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以上会计政策变更系上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变更进行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四)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上市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上市公司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2021-2023年应收款项、存货、商誉科目计提减值的情况(损失以“-”号填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信用减值损失 | -103.02 | 185.47 | -640.80 |
存货跌价损失 | -329.71 | -152.20 | -478.67 |
商誉减值损失 | - | - | - |
合计 | -432.73 | 33.27 | -1,119.47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有关资产的减值准备均按照上市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上市公司各项减值测试和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通过大幅不正当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等
(一)拟置出资产的估值作价情况
经市场法估值,药明海德股东全部权益于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3,000.00万元。
(二)本次拟置出资产估值的评估方法、估值假设、估值参数预测合理,且符合资产的实际经营情况
1、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企业估值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估值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市场法是指将估值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估值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估值单位估值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估值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估值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不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的理由:药明海德主营业务为生物制剂发现、开发及生产服务,公司的商业模式、服务平台、客户资源、供销网络、人才团队、研发能力、经营资质等无形资源难以在资产基础法中逐一计量和量化反映,故资产基础法难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不适宜采用收益法的理由:药明海德下属爱尔兰工厂和苏州工厂尚未开始大批量正式生产,收益法采用的数据主要依赖企业的行业经验和对企业未来发展预期的主观判断。
适宜采用市场法的理由:药明海德同行业类似上市公司较多,可比公司股价及经营和财务数据相关信息公开,具备资料的收集条件,故适用市场法估值。
2、估值假设的合理性
(1)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估值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估值人员根据待估值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估值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
3)持续经营假设:即假定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2)特殊假设
1)假设估值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估值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除公众已获知的变化外,无其他重大变化;3)假设与被估值单位相关的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税率、汇率、利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率基本稳定;
4)假设估值基准日后被估值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5)假设被估值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6)假设委托人及被估值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假设估值基准日后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估值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假设估值基准日后被估值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编写本估值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保持一致;
9)假设估值基准日后被估值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业务结构与目前基本保持一致,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不可预见性变化的潜在影响;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11)药明海德全资子公司爱尔兰海德与独立全球领先疫苗企业签订了20年期合约生产协议,假设20年合约到期后药明海德可以与客户顺利续期。
3、估值参数的合理性
估值参数的选取应建立在所获取各类信息资料的基础之上。本次估值收集的信息包括行业经济信息、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信息、财务状况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等;获取信息的渠道包括现场调查、市场调查、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专业机构的资料以及评估机构自行积累的信息资料等;估值机构对所获取的资料按照估
值目的、价值类型、估值方法、估值假设等估值要素的有关要求,对资料的充分性、可靠性进行了分析判断。
(三)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本次估值结论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就估值机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拟将相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项目估值方法选择适当,估值假设、估值参数符合相关估值准则等规范的要求,具备合理性,且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本次估值结论正在履行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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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杨阳 | 欧 俊 |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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