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核查函的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7-04  阿科力(603722)公司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核查函的说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7-4-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对《关于无锡阿科力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核查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11号)(以下简称“专项核查函”)进行了说明。

本专项说明中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中释义一致。本专项说明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格式说明
黑体(加粗)专项核查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对专项核查函所列问题的说明

在本专项说明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或相乘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7-4-2-2

目录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4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7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 7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9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 11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 11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 12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 14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 14

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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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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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103.3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1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32,700.0227,109.11
2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21,153.6916,994.26
合计53,853.7144,103.37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包括聚醚胺和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均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产品。

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主要包括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在循环经济及风力发电等方面的政策及法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鼓励政策,大力推动该领域的健康发展,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对应产品时间颁布部门政策法规条例相关内容政策影响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聚醚胺202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在能源低碳转型方面,“十四五”时期,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五年累计下降18%。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39%左右。公司聚醚胺是风电叶片、页岩气开采等领域必要原料,而风电、页岩气产业作为我国未来发展规划中大力支持产业,对
2022年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 指导意见》2022年,新增电能替代电量1,800亿千瓦时左右,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2.2%左右

7-4-2-5募投项目名称

募投项目名称对应产品时间颁布部门政策法规条例相关内容政策影响
2020年全球400家风能企业《风能北京宣言》在“十四五”规划中,须为风电设定与碳中和国家战略相适应的发展空间:保证年均新增装机5000万千瓦以上。2025年后,中国风电年均新增装机容量应不低于6000万千瓦,到2030年至少达到8亿千瓦,到2060年至少达到30亿千瓦。聚醚胺需求量将持续增长。
2016年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十四五”及“十五五”期间,我国页岩气产业加快发展,海相、陆相及海陆过渡相页岩气开发均获得突破,新发现一批大型页岩气田,并实现规模有效开发,2030年实现页岩气产量800-1000亿立方米。
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环烯烃聚合物(COC/COP)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两部门关于组织开展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环烯烃聚合物被列入高分子材料领域重点关注对象,并提出加速在相关下游医疗器械产品领域实现落地应用的任务内容。环烯烃聚合物(COC/COP)是国家、行业协会重点支持的高分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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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

名称

募投项目名称对应产品时间颁布部门政策法规条例相关内容政策影响
2021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石油和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指南》围绕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节能环保、医疗健康以及国防军工等行业对高端化工新材料的需求,突破一批关键化工新材料以及关键配套原材料的供应瓶颈,提升化工新材料整体产业化发展水平。“十四五”化工新材料发展重点:高端聚烯烃—突破高碳α—烯烃共聚乙烯、茂金属催化剂绿色生产技术、聚烯烃专用料以及共混改性塑料和塑料合金;提升现有高端聚烯烃产品的性能。
2021年国家科学技术部《“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高端药包材用环状聚烯烃材料已经被列入国家关键医用与防疫材料方向重点研发计划。

如上表所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鼓励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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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相关规定,全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的相关规定,全国产能过剩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煤电领域。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包括聚醚、聚醚胺和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不属于上述落后、过剩产能行业。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的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

根据《“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的规定,“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根据《“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的规定,“到202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的规定,各地区根据国家下达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结合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分解本地区“百家”“千家”“万家”企业“十三五”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百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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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及“双控”目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千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公布,“万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原则上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公布。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证监会令第15号)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根据《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省发改委关于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聚醚胺、年产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鄂发改审批服务〔2023〕122号),载明“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本次募投项目未涉及被缓批限批的情形。根据《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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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地区的高耗能项目,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且已经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1、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备案管理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相关程序,已经取得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0-429005-04-01-895494)。

2、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节能审查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已根据要求编制节能报告,并已经按规定取得了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鄂发改审批服务〔2023〕122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本次募投项目已根据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取得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潜江市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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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聚醚胺、年产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23]25号)。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履行备案程序,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了节能审查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二)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本次募投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审批权限。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位于湖北省潜江市,本次募投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潜江市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次募投项目已根据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取得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聚醚胺、年产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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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取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生态环境部原74个和现168个城市名单问题的回复》,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属于上述规定及公示信息中列举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公司就本次募投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能源消耗种类为电力、蒸汽、天然气,不存在直接使用煤炭的情形,不属于新建用煤项目,无需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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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II类(较严)和III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根据《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潜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的通告》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被潜江市人民政府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II类禁燃区。

根据公司就本次募投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能源消耗种类为电力、蒸汽、天然气,不存在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主要能源为电力,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暂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续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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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阿科力潜江。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尚在建设期内,暂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续阿科力潜江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办理环评批复手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文件中均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或技术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方案,且已规划配套了相应的环保设施,并且阿科力潜江将于本次募投项目竣工时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等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预计后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阿科力潜江暂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本次募投项目尚在建设期内,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续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尚在建设期内,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阿科力潜江应在募投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阿科力潜江已按相关规定办理现阶段必要的环评批复手续,预计后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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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2021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其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收录了93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经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比对,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均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综上,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20,000吨聚醚胺、年产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的组成部分,根据《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聚醚胺、年产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如下:

类型车间工序污染物
废气聚醚、聚醚胺车间聚醚、聚醚胺生产过程甲苯、丙二醇、二丙二醇、小分子胺、氨气等高浓度有机废气
光学材料车间环烯烃化合物(中间物)、光学单体、光学级聚合物生产过程环烯烃化合物、乙烯、丙烯酸、甲苯、乙醚、丙酮、TCDMA、TCDA等高浓度有机废气
硅溶胶和树脂车间改性环氧树脂、聚芳基乙炔树脂、含硅高耐热树脂生产过程丙烯酸、苯乙烯、环己酮、二乙烯基苯、二乙基苯、乙基乙烯基苯、二乙炔基苯、乙烯乙炔苯、乙基乙炔苯、二乙炔基苯、甲苯、甲醇、四氢呋喃、乙烷等高浓度有机废气
TO炉废气废气、废液焚烧颗粒物、SO2、NOx、丙二醇、二丙二醇、小分子胺、甲苯、甲醇
罐装、投料废气聚醚、聚醚胺、光学单体、光学级聚合物、聚芳基乙炔树脂生产过程小分子胺、冰醋酸、环烯烃化合物、丙烯酸、甲苯、甲基丙烯酸、丙酮、苯乙烯、甲醇、环己酮等低浓度有机废气

7-4-2-15类型

类型车间工序污染物
硅溶胶和树脂车间聚芳基乙炔、含硅高耐热树脂生产过程二氯甲烷、溴素、溴化氢、甲苯、四氯呋喃、乙基溴化镁
污水处理废气污水处理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
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非甲烷总烃
硅溶胶和树脂车间高纯硅溶胶生产氯化氢
硅溶胶和树脂车间高纯硅溶胶生产、氨泵、氨压缩机
聚醚、聚醚胺车间聚醚投料颗粒物
导热油炉废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
废水生活污水

聚醚、聚醚胺、光学单体、光学级聚合物、聚芳基乙炔树脂等产品含丙二醇、二丙二醇、甲苯等COD物质废水

聚醚、聚醚胺冷凝废水及含硅高耐热树脂水洗分层废水
光学单体生产线二效蒸发废水及光学级聚合物生产线水洗废水
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芬顿试剂预处理的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合流为综合废水
纯水系统浓水、循环冷却水排水、蒸汽冷凝水排水
地下水生产各环节
土壤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生产过程过滤滤渣
合成废催化剂
二效蒸发废盐
二效蒸发废盐
过滤滤渣
过滤滤渣
分离分离废液
精馏精馏废液
二效蒸发废盐
精馏精馏废液
过滤过滤滤网

7-4-2-16类型

类型车间工序污染物
原料使用废包装材料
废水处理废水处理污泥
废气处理废脱硝催化剂
废气处理废活性炭
化验分析实验室废液
离子交换废离子交换树脂
车间废包装桶
环境风险环境事故风险

注: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20,000吨聚醚胺、年产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组成部分,上述污染环节以及污染物为“年产20,000吨聚醚胺、年产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的所有污染物情况

(二)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单位:t/a

类别污染物产生量自身消减量排放量
废气(有组织)废气量(m3/a)691,926,7200691,926,720
TVOC2,266.9312,263.2353.696
甲苯507.296506.7560.54
丙酮503.067502.5570.51
甲醇134.114133.9580.156
苯乙烯1.6581.6480.01
丙烯酸1.17751.17050.007
四氢呋喃0.9450.9390.006
颗粒物18.0615.0632.997
二氧化硫2.651.6253.25
氮氧化物53.42830.76822.66
氨气94.9694.5140.446
硫化氢0.10.090.01
二氯甲烷7.166.4440.716
溴素1.421.2780.142
溴化氢0.060.0540.006

7-4-2-17

类别

类别污染物产生量自身消减量排放量
氯化氢0.480.4560.024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1200.12
TVOC126.8660126.866
甲苯0.00600.006
甲醇0.2400.24
二氯甲烷0.00200.002
丙酮1.56501.565
丙烯酸0.00300.003
苯乙烯0.00400.004
溴素0.24600.246
NH30.03600.036
H2S0.00200.002
HCl0.01200.012
废水废水量472,535.7311,919.42460,616.31
COD2347.42328.05219.348
BOD520.2611.6168.644
NH3-N926.34926.1720.168
甲苯13.3212.7660.554
氯化物150.6576.2574.4
总氮1,674.671,674.1660.504
总磷0.0300.03
SS32.4230.1052.315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105.6105.60
废包装桶3473470
废包装袋990
过滤滤渣2,551.352,551.350
废盐3,218.173,218.170
分离废液23230
精馏废液162.82162.820
废过滤滤网660
废水污泥43.77643.7760
废催化剂(工艺过程)90900

7-4-2-18

类别

类别污染物产生量自身消减量排放量
脱硝废催化剂60t/3a60t/3a0
废活性炭1021020
废吸附树脂20200
实验室废液4.004.00

(三)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针对前述主要污染物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相应的环保投资金额主要如下:

类型污染来源主要处理措施环保投资(万元)
废气聚醚、聚醚胺车间高浓度有机废气(不含卤素)经二级冷凝+TO炉焚烧处置+35m排气筒(1#)1,000
光学材料车间
硅溶胶和树脂车间
罐装、投料废气低浓度有机废气(不含卤素)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2#排气筒排放
硅溶胶和树脂车间含卤素废气溴素储罐废气经碱喷淋预处理后,与含卤废气采用二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后,与经预处理的污水处理站废气及危废暂存间废气一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3#排气筒排放
硅溶胶和树脂车间氯化氢废气二级碱喷淋+4#排气筒排放
硅溶胶和树脂车间及聚醚胺车间硅溶胶和树脂车间含氨废气及氨泵、氨压缩机废气二级酸喷淋+5#排气筒排放
聚醚、聚醚胺车间布袋除尘器+6#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废气污水处理废气收集后经酸喷淋+碱喷淋预处理;固废仓库废气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预处理,与含卤工艺废气一并经活性炭吸附处置处理
危废暂存间废气
导热油炉燃烧烟气15m排气筒(7#)直排
设备跑冒滴漏无组织废气管道密闭输送,各容器密闭,反应釜与中间桶槽设平衡管,设备密闭或设密闭操作间等
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单元800

7-4-2-19

类型

类型污染来源主要处理措施环保投资(万元)
聚醚、聚醚胺、光学单体、光学级聚合物、聚芳基乙炔树脂等产品含丙二醇、二丙二醇、甲苯等高浓度COD物质废水TO炉焚烧处置
聚醚、聚醚胺冷凝废水W1-1、W2-1及含硅高耐热树脂水洗分层废水W9-1经二效蒸发除盐+TO炉焚烧处置
光学单体生产线二效蒸发废水W4-1、W4-3及光学级聚合物生产线水洗废水W5-1经芬顿试剂氧化预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单元
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芬顿试剂预处理的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合流为综合废水经主体工艺为“A/O”的生化处理单元处理
纯水系统浓水、循环冷却水排水、蒸汽冷凝水排水直排至厂区污水总排放口
初期雨水建设一个溶容积15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分批进入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单元处置
地下水土壤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分区防渗,生产车间、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储罐区、污水处理区、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防渗性能不低于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10cm/s的要求。其他生产辅助区域进行一般防渗,一般污染防渗区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400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桶收集,由环卫部门处置1
工艺固废、污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废脱销催化剂、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废离子交换树脂设320m2(1间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另设328m2一般固废暂存间100

7-4-2-20类型

类型污染来源主要处理措施环保投资(万元)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10
风险建设一个容积2,100m3事故废水池100
合计2,411

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20,000吨聚醚胺、年产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组成部分,“年产20,000吨聚醚胺、年产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0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入金额2,411万元,环保投入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和发行人自筹资金。

发行人通过购置相应的环保设备、采取环保措施等方式,控制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采取了完善的污染治理措施并制定了完善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可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根据项目的环评批复,发行人募投项目在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采取了合理必要的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及发行人自筹资金,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设计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在环保领域,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曾受到1次行政处罚,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锡环罚决〔202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新厂区至2022年2月14日检查之日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在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六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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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的规定。上述情况主要系公司自2019年3月开始进行该项目排污许可证的申报领取工作,但申报过程处于排污许可证填报系统优化完善阶段,公司经历多次补充修改申报,导致了申领工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期间,公司严格落实污染物治理工作,做了大量环保工作,所有排放指标稳定达标,且均大大低于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同时在此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未被处以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受到的236,000元罚款为法定可处罚区间中(20万以上,100万以下)幅度较低的处罚,所适用处罚未认定发行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已于2022年3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就此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证明》,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已对《证明》盖章认定“情况属实”。

因此,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及“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盖章确认的说明,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等网站查询,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其他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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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核查函的说明》之签章页)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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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核查函的说明》的全部内容,确认专项核查函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朱学军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