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59号───────────────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第二轮问询问题。
1.关于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要从事聚醚胺及光学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其中,“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
物)项目”主要产品包括环烯烃单体及环烯烃聚合物(COC/COP),与前次募投项目“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的产品一致。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产品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与现有主营业务中的光学材料产品(丙烯酸异冰片酯和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等)在技术、人员、市场销售等方面的联系及区别,是否具有协同效应;(2)前次募投中的光学材料产品(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的市场规划与后续市场变化情况是否匹配,本次光学材料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3)结合前述问题充分说明本次光学材料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要求。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08月0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