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11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62,621股,发行价格为27.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179,854.1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866,711.6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313,142.4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4)110C00035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分别与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统称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 专户账号 | 项目名称 | 存入金额(元) |
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51630180802219555 |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 | 0.00 |
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 554745518098 |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 | 0.00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甲方2)(甲方1及甲方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乙方)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万海、王怡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