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规范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变更。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1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变更相应会计政策。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