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安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天安新材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根据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3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3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6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6,165,094.3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524,905.67元。
于2023年6月8日,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其承销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3,200,000.00元后,将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76,490,000.00元汇入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0020000019936109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6月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34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人民币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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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7,352.49 |
加:累计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 | 2.45 |
减:补充流动资金 | 7,354.94 |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 0.00 |
注:因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3年9月21日注销。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于2023年6月12日连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户存储、监督管理,在使用、监管募集资金等各方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不存在重大问题。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开设的账号80020000019936109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的管理,公司已于2023年9月21日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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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账户余额(万元) |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 | 80020000019936109 | 已销户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于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6,981.12元(不含税金额)置换截至2023年6月8日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358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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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安新材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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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编制单位: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7,352.49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7,354.94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0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7,354.94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00%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注1)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7,352.49 | 不适用 | 7,352.49 | 7,354.94 | 7,354.94 | 2.45 | 100.03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合计 | —— | 7,352.49 | 不适用 | 7,352.49 | 7,354.94 | 7,354.94 | 2.45 | 100.03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不适用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于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6,981.12元(不含税金额)置换截至2023年6月8日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358号)。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不适用 |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不适用 |
注:“本年度投入金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实际已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孽息人民币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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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詹程浩申晓毅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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