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迪集团:关于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6  朗迪集团(6037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标的名称:金华御道数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正式工商注册后为准,以下简称“御道数维创投”或“标的基金”)。

? 投资金额: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

资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20.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39.9843%份额。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特别风险提示:标的基金尚处于组建期,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而无法登记备案成立的募集失败风险;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受宏观经济、经济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基金后续的投资进展、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落实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在稳固发展公司主业的同时,公司拟协同专业资本、产业资源通过参与投资标的基金适度开展新兴产业投资,提升公司发展空间,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拟以1020.00万元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华御道数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

正式工商注册后为准)。2023年7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人基本信息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道创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8G47LHX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21年09月24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金都大厦40楼东侧4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颖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管理人备案情况:御道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72911。

实际控制人:胡颖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胡颖50%1500.0
叶金攀20%600.0
程昶宇10%300.0
陈远明10%300.0
上海六瑞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300.0
合计100.00%3,000.00

关联关系说明:御道创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御道创投或在御道创投任职,御道创投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御道创投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御道创投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有限合伙人

1、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76454800N

注册地址:浙江省武义县茭道镇(二期)工业功能区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叶跃庭

成立日期:2005年6月9日

注册资本:7,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具制造;家具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跃庭、金飞春、叶金攀合计持有70.76%股权。

2、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53730A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东1225幢(A楼)A711室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绿河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12-20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

咨询均不得从事经纪),市场信息调查与咨询(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有限合伙人:宁波绿河嘉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9%股权;普通合伙人:上海绿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股权。

3、关联关系说明:上述有限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上述有限合伙人或在有限合伙人处任职,上述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上述有限合伙人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标的基金的基本情况

名称:金华御道数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正式工商注册后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领域:新能源数据分析运维

基金备案情况:标的基金尚处于组建期,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合伙企业规模及出资信息:基金的总规模为人民币2,551.00万元,拟出资的合伙人如下表:

合伙人名称类型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货币1.000.0392%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1,020.0039.9843%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1,020.0039.9843%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货币510.0019.9922%
合计2,551.00100.00%

以上信息均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定登记的信息为准。

四、御道数维创投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名称:金华御道数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目的:根据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3、基金存续期限:基金的存续期限为9年,其中前1年为投资期,后8年为退出期。存续期自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登记备案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项目退出情况自行决定延长一次存续期,但本次延长不超过1年;经过前述延长后,如合伙企业存续期仍需要延长的,应由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本协议签署时,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551.00万元。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2、缴付出资:出资进度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项目投资进度确定。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当期认缴的出资足额汇入合伙企业的募集账户。

(三)普通合伙人

1、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违约处理办法: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责任的限制:除非由于欺诈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

责。

5、免责保证: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管理团队、雇员及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承担费用、罚款,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四)有限合伙人

1、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2)对普通合伙人提出建议;

(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标的公司的情况;

(4)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向应对该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主张权利或者对其提起诉讼;

(6)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且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合伙企业的权利

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根据本协议第10.5条的约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8)提议召开全体合伙人大会,对本协议第12.1条规定的事项进行讨论并

作出决议;

(9)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也不应由此认定为需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3、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如系自然人,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如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除已明确披露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情形外,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合伙企业权益,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或代持关系,基金存续期间该等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5)其理解参与本基金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6)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本基金,其认缴基金出资并不依赖普通合伙人或其管理团队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7)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8)其缴付至基金的出资来源合法;

(9)其向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该等资料或信息方式变化,其将毫不迟疑地通知普通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入伙

在合伙企业募集期间内,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规定可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新的有限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之日成为有限合伙人。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后,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5、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

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五)投资业务

1、投资方式: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对未上市创业企业的普通股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对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权投资等。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以及银行存款以购买国债、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AAA级及以上企业债券和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2、投资限制:合伙企业的投资和运营将受到以下限制:

(1)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股票、期货及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

(2)向第三方出借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作为股权投资协议项下安排的1年期限以内借款除外,但借款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金额的20%);

(3)直接投资于房地产;

(4)进行资助、捐赠;

(5)可转换债权投资额合计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0%;

(6)将本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等回收的现金用于再投资。

3、投资决策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审慎原则,对合伙企业投资进度进行适度掌控,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基金收益率。

4、投资后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会同投资团队共同落实对被投资企业的投后管理。投后管理工作应涵盖以下内容:1)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与被投资企业的交流沟通,定期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所处行业和市场的分析,及时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2)其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对在被投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当出现重大不利情况的危机管理等;3)投资退出,退出方案的要素及制定、决策程序和执行流程。4)投资保障措施,涉及业绩承诺、回售权、优先认购权、随售权等安排的落实。

(六)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本基金的全部可分配现金(历次投资项目回收的资金扣除基金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资金)应在对应的项目正常退出后的30日内,将分配方案披露于所有合伙人,合伙企业应确保在披露分配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分配顺序和方式如下:

(1)返还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

(2)门槛回报:返还各合伙人实缴资本后,基金收到可返还投资人的现金收入中,按照实缴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取得相当于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照单利年化8%计算所得的门槛回报(下称“门槛回报”),门槛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对相应已退出的投资项目的实缴出资的每一付款日次日起到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出资之日止;

(3)二八分配:支付有限合伙人门槛回报后,基金收到可返还投资人的现金收入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其中的20%,剩余80%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本基金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基金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需经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推荐,合伙人会议决定。

若本基金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如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的充分讲解下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款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前款进行了现金分配。

2、税务事项:合伙人所获分配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如法律要求(或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本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或税务部门要求)进行代扣代缴。

3、亏损分担:若亏损在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范围内,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若亏损超过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则对于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七)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基金管理人

1、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2、基金管理人:本协议签署时,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御道创业投资管理(永康)有限公司。

(八)费用和支出

1、合伙费用:合伙企业应负担所有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开办费;

(2)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举借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债务、临时投资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其评估、获取(应以项目完成投资为前提条件在合伙费用中列支)、持有、管理及变现所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中介及其他第三方费用(但应以项目完成投资为前提条件,否则应从管理费用中扣除);

(3)为投资而组建投资持有实体所发生的费用;

(4)管理费;

(5)合伙企业的法律、会计和审计、税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顾问费用;

(6)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7)合伙人会议费用(但不包括各合伙人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以及与合伙企业运营有关的其他会议费用;

(8)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合伙企业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9)合伙企业为维持合法存续而发生的登记、备案、年检等工商、审计、税务相关的费用;

(10)向监管机构支付的费用;

(11)由合伙企业发起或针对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费用,与该等诉讼、仲裁或程序相关的律师费,以及行使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成本。由于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和仲裁费应由普通合伙人自负;

(12)合伙企业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

(13)其他未明确列出,但合伙企业发生的,或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合伙企业而发生的,与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费用。

合伙费用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支付,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为合伙企业垫付的必要、合理的合伙费用的,合伙企业应予以报销。

2、管理费: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服务而获取的报酬与对价。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在其经营期间按下列约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费为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20万元/年,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万元/年;

(2)管理人仅收取前三年的管理费,此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具体收费方式如下:1)第一年管理费:在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成立后一个月内提取;2)第二年及第三年管理费:在合伙企业退出期时,本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第8.1条(1)约定向全体合伙人返还完毕累计实缴资本后,一次性支付第二年及第三年的管理费。

(九)权益转让、出质及退伙

1、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但须向普通合伙人提出申请并在下列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

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多于49人;

(2)转让方至少提前30个日历日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通知;

(3)该等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不利限制。

(4)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

(5)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上述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权益的,在同等条件下原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若存在多个合伙人有意行使优先受让权,则该等合伙人应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受让。若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拟转让方可将本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权益,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以及入伙协议等文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非关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普通合伙人可向其关联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但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获其一致同意。新普通合伙人对原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普通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3、出质禁止: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4、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除非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且在合伙企业合法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有权暂缓向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支付退伙资金,待合伙企业的存续期结束,按清算程序进行分配。

5、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十)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对全体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未履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十一)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

1、投资冷静期:自本协议签署完毕之时起二十四个小时内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普通合伙人不得主动联系有限合伙人。

2、投资回访:自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普通合伙人应指派除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回访,有限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本协议。未经普通合伙人回访确认成功,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投资运作有限合伙人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自首次协商日起15日内相关各方仍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意一方有权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最初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五、其他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签署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需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参与设立基金的相关协议;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此次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以及做出其认为与上述设立基金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基金,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不超过公司本次认缴出资额,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产生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标的基金尚处于组建期,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而无法登记备案成立的募集失败风险。基金

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受宏观经济、经济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基金后续的投资进展、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