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迪集团: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5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7 2026/6/18 2026/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5 月19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5.50 元(含税),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 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 股总股本185,651,200 股扣除 公司回购账户中的91,900 股为基数,向全体A 股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5.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2,057,615.00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一现金红利, \div(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 公式如下:
\[(1)每股现金红利 =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times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div 总股\]
\[本 =(185,559,300 股 × 0.55 元) ÷ 185,651,200 股 \approx 0.55 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 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 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 -0.55) \div(1+0)= 前收盘价\]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7 2026/6/18 2026/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派发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高炎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一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 元,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 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 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 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0.49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9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0.5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62193001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1 日